《法官沒有說『限制住居不會逃』所以酒駕慣犯撞死人免羈押》
簡松柏/台南高分院公設辯護人
從聳動的新聞標題《可惡酒駕再度奪命,婦人晨運返家遭撞慘死》、《酒駕慣犯撞死人免羈押,法官:限制住居不會逃》,到非常敏感的「酒駕」敘述「呂男原本否認喝酒,但酒測值卻達0.18MG/L,且三年內第二次酒駕」......我們可以得到一個結論,那就是:肇事者是「酒駕」肇事而奪人性命,肇事者實在是一個罪大惡極的『酒駕』慣犯,並且,恐龍法官顯然再一隻,竟然能以「限制住居」就不會逃亡為理由來釋放被告。
所以呢?接續在報導之後,當然又是一片「網路」罵聲、一遍辱罵聲。但實際上的情形呢?
呂姓婦人被撞身亡,她的無辜、家屬的哀慟......這絕不是別人所能感受與領略的。正因為如此,肇事的呂姓駕駛人,他必須被譴責,在法律上,他更必須承擔他所應承擔的民事、刑事責任,這都是毫無疑問的事。
只是,關於事實、以及法官裁定「免羈押」的報導,仔細看完這些新聞報導的內容之後,本文只能說「法官也無辜」:
1.報導說:「呂男未達公共危險罪的0.25MG/L」。
編註:《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的「酒駕」犯罪構成要件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呂姓駕駛人是不是「酒駕」肇事,從這裡來看,顯然還有很大的疑問。
2.報導說:「呂婦被巨大的撞擊力撞飛近10公尺......」「呂男涉犯過失致死罪」。
編註:a.根據這些報導,「移送」的罪名極可能是「過失致人於死罪」,不是「酒駕致人於死罪」?又「過失致人於死」的主要原因,很可能就是「超速」(以上只是推測,不敢確定)。
b.根據這些報導,可以確認,移送的證據資料,呂姓駕駛人不符合第一款所定0.25MG/L的「酒駕」犯罪構成要件;另外,也不符合第二款所規定「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犯罪構成要件。所以,法院認為呂姓駕駛所觸犯的罪名是「過失致人於死罪」。
c.因為「過失致人於死罪」在法律上是輕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項所定的『羈押』要件,在偵查、審理程序之中,法院裁定命『羈押』呂姓駕駛人的可能性,原本就微乎其微(羈押與否,與將來判決確定之後,呂姓駕駛人是不是需要入監服刑,這其實是兩件不同的事......現在不覊押,將來還是有必須入監服刑的可能。)
3.報導說:「呂男還須撫養母親和子女,家庭聯繫因素強烈,因此裁定較低的10萬元交保金,並將呂男限制住居,確保呂不會逃亡。」
編註:
a.如2.所述,「過失致人於死罪」在法律上是輕罪,法院裁定命『羈押』的可能性,原本就微乎其微。所以,本件裁定的理由,根本就不是法官認為「『限制住居』不會逃」。
b.本件裁定的完整意思,其實是:因為「呂男還須撫養母親和子女,家庭聯繫因素強烈」,所以呂姓駕駛人逃亡的可能性很低;雖然呂姓駕駛人逃亡的可能性很低,但為了進一步、更加「確保」呂姓駕駛人不會逃亡,所以仍然命「10萬元交保」、並命「限制住居」,而不能「無條件釋放」。
c.或許,可以再想一想,如果呂姓駕駛人(以及他的家屬)最後還是籌不出10萬華來辦理交保,之後的結果會是如何?或者再降低交保金到2至3萬元,或者就只單單命「限制住居」,然後釋放,這是最大的可能。因為,這個案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項所定『羈押』要件的可能性,其實微乎其微,法官不能違法覊押(司法實務上因為被告家屬籌不出保證金,而降低交保金、甚至只限制住居而無保釋放的案例,並不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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