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世長/教師
這次教育部修改《教師法》,筆者對於教育部把教師擔任行政職務,自行「詮釋」這與教師擔任導師一樣,屬於「義務」,筆者有不同想法!
對此,筆者有些看法。首先,《教師法》第17條明訂,教師有「參與」行政工作的義務,教育部把「參與」行政工作,曲解成「擔任」行政工作!「參與」與「擔任」兩者意涵不同,這是「失之毫釐,差之千里」的重大誤解。
筆者好奇,這到底是教育部不慎「誤解」?還是刻意「曲解」(不顧客觀事實,扭曲原意)?根據現行《教師法》第17條之規定:教師應「參與」行政工作,怎會解讀成應「擔任」行政工作?
「參與」的意思是「預聞而參議其事」,「擔任」的意思是擔當某種職位或工作!「參與」與「擔任」的意涵,「失之毫釐,差之千里」,教育部怎會傻傻分不清楚?
根據現行《教師法》第17條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二、維護學生受教權;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四、輔導學生適性發展;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六、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八、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九、擔任導師」。
試問,上文《教師法》地17條前項第7款:「依相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條文明明寫著「參與」行政工作,教育部若把他變成「擔任」行政工作,對於教育現場的文化,將會產生大變革。
其次,「橘逾淮為枳」效應恐怕會發生!教師目前根據自己的專長、興趣與意願,去選填志願,擔任本學年度工作,這比較符合專業精神與民主觀念,教育部若是改成不顧教師的意願與專長,強迫他去擔任行政工作,就如同長在淮南的「橘」子,能長的又大又甜,可是若是透過人為因素 強迫「橘」子移植到淮北去,果實就會變成又小又苦的「枳」子,這很清楚告訴你,適才適所最適合。
校長即使天縱英明,也不可能知道上百人(中大型學校)每個人的興趣與專長,若強迫安排教師職務,教師的表現可能會走樣,只是方便校長分配工作,不是嗎?
最後,「行政大逃亡」現象,的確令校長困擾,如同當今總統的困擾一樣,未必能找到自己想要的人去擔任政務官,但這就是民主社會。總務處組長組長若是改成公務員擔任,還可節省經費,不須強迫老師去擔任總務處的組長。
總務處屬於庶務工作,總務處的組長例如文書組長、事務組長、出納組長,這些工作找普考及格的公務人員擔任,不僅可以節省政府經費,他們還能在上班的「全部時間」提供行政服務,比起目前總務處的組長既要負責教學工作,還要利用上班的「部分時間」去做行政工作,教學工作與行政工作難以兼顧,早該改革,何樂而不為?
這次教育部修改《教師法》,並未改變現行的寒、暑假制度,值得稱許。至於教育部把教師應「參與」行政工作,解讀成應「擔任」行政工作,則令人感到失望,筆者期盼教育部盡速廣收民意,了解癥結所在,不要開錯藥方,讓學校變得更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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