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純娟/國立東華大學諮商與臨床心理學系教授
在公私立大學掌教師工作權的校內相關委員會違法連連卻未見改進之前,行政院於日昨通過教育部的《教師法》修正草案,從草案中可見,至少第二條、第三條的修改,是教育部在基層大學教師行政救濟後,從善如流的痕跡,惟,整部《教師法》草案自第八條始,斧鑿斑斑的是教育部將連環大刀奉送學閥財閥的討好,便於閥兒們更恣意砍向悠悠眾師,特別是將眼中釘的教師送上斷頭台,讓原本已是蠻荒叢林的臺灣高教,將更以閥兒們的喜惡為標準,教師素質將更不堪檢驗,教育品質更會是緣木求魚。
由於教育部奉送閥兒們的是連環大刀,事態十分嚴重,此文將分為上下兩篇,敬請關心下一代教育、關心大學教師素質、教育環境的家長、教師,一同持續監督教育部。
連環大刀在哪裡?最為嚴重的是,《教師法》草案第八條第二項末端對於教師資格審查提出「學校並得訂定較嚴格之規定」,等於學閥財閥的違法亂紀將有國家法律保護。此條文原本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屬行政命令)第四十條第三項,但有違反釋524之虞,且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872號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判字第219號判決所質疑:教育部得否將大學教師資格之審查規定,轉授權予各學校訂定?
現在草案不但讓教育部從違反釋524之中解套,更將「學校得訂定較嚴格的規定」從行政命令提高法律位階到國家法律,從此,只要學閥財閥喜歡,任何您我想像得到的非教育非學術的規定,沒有什麼不能入校內法規,如此的大學教師素質和高教環境將更形惡化。
連環大刀在哪裡?不但如此,教育部提出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明文規定公私立大學資遣教師的情況。其下第四款:「違反限期升等而應予不續聘或資遣之聘約條款。」,此牴觸了大學法第十七條規定大學教師的職責為「授課、研究及輔導」,也無視多年來,開南大學許多教師搏命而來的諸多判決書已經否決校方以單一理由「六年條款」剝奪教師工作權。
長年來,閥兒們更多剝奪教師工作權的違法事證罄竹難書(請見下篇),但教育部視而不見,現卻急著奉送這個草案給閥兒們,讓權貴們更能對準要教訓的對象,讓他一次不通過升等,只要一次就好,那麼,教師員額就可以空出來,閥兒們很快就可以被安插自己人入系所。
連環大刀在哪裡?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此一立法草案,在大學數爆量,教育部僅以「合校」作為對策之時,讓「合校」很可能發生系所整併的情況。在合校的巨大變動時期,被整肅的老師雖然不能如願歸建相關學術專業系所,目前至少還能夠放在通識中心。這是發生在某些國立大學的事實。
現在,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和第十三條第二項若合併執行,那麼,只要校方恣意羅織罪名(事實證明,這輕而易舉),因系所整併而被改聘之教師之改聘案便可能不通過,被改聘的教師等於完全沒有單位可以歸建。那怎麼辦?在教育部修法草案下,就是資遣。
連環大刀在哪裡?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違反各大學及專科學校所定教師評鑑規定而應予不續聘或資遣之聘約條款。」表面上,評鑑檢視教師在教學、研究及輔導的法定職責,惟,大學所訂的校內評鑑法規光怪陸離,令人難以相信教育部真的依法審查過各校的教師升等及評鑑法規,否則,怎麼至今仍有大學有如同補習班的規定讓校內教師的升等和評鑑與招生績效掛勾?充滿主觀、形容詞的教學服務績效評量(「教學認真、創新」、「有重大績效」或「與學生有良好互動」)怎麼也會審查通過?是要給閥兒們砍殺非我族類的必要模糊?還有,大學教師聘約真的要有國法效力?教育部是各大學的行政督導機關,除了只會發文之外,在修改這草案之前,應檢視自己是否確實負起行政督導責任。
至於學閥財閥違法亂紀、教育部為虎作倀的事證,請明天續閱「教育部要以連環刀讓臺灣高等教育斃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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