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保險」是在保障受害者嗎?

出版時間 2019/02/28
論者指出,自己曾向保險局舉發酒駕保險違法,保險局召開了會議,經幾個學者討論,正反意見各有,最後認定酒駕保險是為保障用路人,不違法。示意圖。資料照片
論者指出,自己曾向保險局舉發酒駕保險違法,保險局召開了會議,經幾個學者討論,正反意見各有,最後認定酒駕保險是為保障用路人,不違法。示意圖。資料照片

王任昌/保險老兵
 
日前媒體報導立委施義芳要求移除產險業第三人責任險「駕駛人受酒類影響附加條款」,否則形同變相鼓勵酒駕;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表示,此附加條款是基於保障酒駕受害者,但從保險原理來看,確實像在鼓勵酒駕,再由保險理賠,因此同意研議。
 
敝人約30年前任職車險理賠員的第1個月,就認為酒駕保險是很不道德的產品,也在第3個月新人訓練時,不顧菜鳥身分,當眾向公司總經理建議停賣,但只獲回答那產品為公司賺很多錢。後在經手的理賠案中,更是看到酒駕的災難性——沒有惡意也無仇無恨下,只因一時酒後開車,一兩個家庭就陷入長年的淒風苦雨,而且很多、很多、很多家庭落難。
 
幾年後離開保險公司,直接向保險局舉發酒駕保險違法,保險局召開了會議,經幾個學者討論,正反意見各有,最後認定酒駕保險是為保障用路人,也不違法,所以維持原案。
 
其實懂保險也懂良心的人皆知,如果酒駕保險是要保障受害人,那這個國家也應該要有殺人、放火責任保險。保險不能保故意違法的行為,是保險天條!台灣部分保險觀念還沒進入石器時代,還在樹枝時代——無法無天,弱肉強食。
 
酒駕保險說穿了,只是保險公司為了謀財,不惜害命的商品,其違法性,不是由原本的「酗酒駕車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美化改為「受酒類影響車禍受害人補償附加險」就可合法。酒駕保險因不合法而使契約無效,既是無效契約就應退費,至少上百億元的保費應退給保戶。
 
由酒駕保險賺大錢的保險業老闆、幫酒駕保險背書的學者、不禁違法保險的官員,對於因受「反正有保險,喝酒開車有理賠」影響而慘死的人,以及將酒駕保險夾附在保單中,而使不看細項的眾多消費者被詐財,都應該鄭重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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