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大博士生:警察績效制度是治安工作的原罪嗎?

出版時間 2019/02/25
警政署於去年執行「斬手專案」,鎖定詐欺犯罪集團的車手為偵辦目標,但今年2月21日,6名警員因送達程序不合法,被依偽造公文書及妨害自由等罪嫌起訴,引發議論。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片
警政署於去年執行「斬手專案」,鎖定詐欺犯罪集團的車手為偵辦目標,但今年2月21日,6名警員因送達程序不合法,被依偽造公文書及妨害自由等罪嫌起訴,引發議論。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片

吳志勇/中央警察大學博士生
 
警政署於去年(107年)執行「斬手專案」,鎖定詐欺犯罪集團的「車手」為偵辦目標,但今年2月21日報載,6名警員,為了績效,因送達程序不合法,被新北地檢署依偽造公文書及妨害自由等罪嫌起訴(下稱本案),警察的「績效制度」的問題再度被提起,治安工作本質上與績效制度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究竟是目標錯誤,還是手段錯誤,是值得討論的。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麻省理工學院克爾特・李溫博士(Dr. Kurt Lewin)從觀察家庭主婦購買食物習慣的行為,啟發他「目標管理」的構思。他認為設定目標為我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不但個人應有目標,整個組織機構亦應確立目標,有一定運作方向。此理論後來由被譽為「現代管理學之父」彼得・杜拉克(Peter F.Drucker)極力倡導,在各類型組織機構中實施,其更提出膾炙人口的名言「Management is doing things right; leadership is doing the right things.(管理是把事情做對,領導是做對的事情)」講的就是目標與手段間的關係。
 
現代企業組織的關鍵績效指標(KPI)是衡量管理工作成效最重要的指標,其透過數據化管理的工具,客觀地衡量公司、員工及事務在某時期表現量化與質化的一種指標,可協助優化組織表現,並規劃願景;杜拉克也曾說,關鍵領域的指標「KPI」,是引導企業發展方向的必要「儀錶板」。
 
再回來討論警察的目標,也就是警察的4大任務,依《警察法》第2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所以警察目標為公共秩序維持,而犯罪偵查也是秩序維持的一環,為法律所賦予的目標應該不會有錯;那是手段錯誤嗎?本案的爭點在於通知書製作與送達合法與否,而問題的源頭在於《刑事訴訟法》對於通知書之要式記載有明確規範嗎?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1條拘票、第85條通緝書、第102條押票、第128條搜索票等令狀之要式記載規定,但同法第71-1條僅規定「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外,並無其他形式要求,因此通知書究竟為「觀念通知」的例示,抑或強制處分前「法定要式的列舉」,法界有不同的看法,不全然同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見解。
 
「觀念通知說」(姑且稱之)認為:一、從法條文義解釋、體系解釋而言,通知書之法律規範不明確;二、通知書的法律效果無強制力;三、通知書的送達與否並非檢察官判斷核發拘票與否的唯一要件,檢察官仍應考量嫌疑人涉案程度、證據保全等因素,獨立判斷,換言之,嫌疑人未依通知書到場的法律效果,僅是敦促檢察官核發拘票的示警,檢察官並不受其拘束。
 
四、通知書之效力並不等於傳票之效力,「一般拘提」有傳喚前置主義的適用,即《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但是通知書並無準用或適用「傳喚」之效力規定,即俗稱「抗傳即拘」之效力。
 
五、傳喚之方式,除了書面要式,還有「陳明到場」及「面告到場」,並不拘泥於「書面要式」,只要將傳喚之意思通知嫌疑人或被告即可,然而為何「強制力高之傳喚」無「僅限書面要式」之要求,「毫無強制力之通知書」卻要「僅限書面要式」,兩者輕重倒置。
 
六、從歷史解釋而言,依民國71年7月23日新增《刑事訴訟法》第71-1條之立法理由「一、參照修正草案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得訊問犯罪嫌疑人,爰增訂本條第一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俾資配合。」
 
簡言之,《刑訴法》第71-1條係為配合第245條第2項司法警察(官)訊問被告或嫌疑人而增設,並非傳喚前置主義的適用。因此,歸納上述說法,本案是否依公文書製作格式掣發的通知書即非問題所在,只要是公務員通知嫌疑人到場而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即可,甚至電話、Email皆可,只要是觀念通知,不拘形式,均有通知之效力,如此一來,本案並不存在偽造公文書之問題,惟一要求通知書為書面要式的理由可能僅在於「通知送達舉證」之證明效果。
 
績效制度,大到國家,小到個人家庭,跨越古今所在皆有,若批判績效制度的存在是壓垮警察的最後一根稻草,只是糢糊焦點,見樹不見林;問題如果出在績效制度的執行面,有錯即改,切勿匿過飾非,但是如果是法律的疏漏,則不能將責任強加於警察身上。
 
詐欺案件在台灣無法稍減,在於刑輕利重,犯罪紅利大於責任成本,這是眾所皆知之事;個人經驗上曾遇過嫌疑人被解送地檢署,解送人員回到勤務處所前,已看到嫌疑人在街上趴趴走,讓人不勝唏噓;個人大膽的推論:詐欺案倡獗導因院、檢的輕縱與輕判。
 
拜讀李奇律師在《蘋果日報》發表的大作,只有兩個心得,貶抑警察、吹捧院檢,如此而已,對事情的討論一點幫助都沒有,其認為只要高舉改革及程序正義的大旗即可不敗,殊不知民眾對院、檢信任度已達新低,院、檢競逐信任感倒數第1名不自知,實為世界奇觀,難道律師界也要競逐一下嗎?近期民眾的「私法正義」怒火不就是警訊嗎?古諺有云:星星之火,足以燎原,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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