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工會蕭仁豪:如果制度合法合理,誰想騙績效?

出版時間 2019/02/24
論者指出,有警察為了爭取績效游走法律邊緣被起訴,不是法律見解問題,也不是因為檢察官不友善,而是因為高層的法律能力有明顯的缺陷,制定違反法律原理的績效制度,恣意的製造風險讓基層執法人員承擔。示意圖。資料照片
論者指出,有警察為了爭取績效游走法律邊緣被起訴,不是法律見解問題,也不是因為檢察官不友善,而是因為高層的法律能力有明顯的缺陷,制定違反法律原理的績效制度,恣意的製造風險讓基層執法人員承擔。示意圖。資料照片

蕭仁豪/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理事、警察

直接開門見山的說:有警察為了爭取績效游走法律邊緣被起訴,不是法律見解問題,也不是因為地檢署的檢察官不友善,而是因為你們這些高層的法律能力有明顯的缺陷,制定違反法律原理的績效制度,恣意的製造風險讓基層執法人員承擔。

「斬手專案」這個問題,在法律上先通知傳喚後而拘提為原則,未通知傳喚而逕行拘提為例外,這是最基本的《刑事訴訟法》概念,而警政署所制定的「全國同步查緝車手專案」中,「將車手拘提到案」得分較高的設計,在實務上造成「偵辦詐欺車手應以拘提為原則」的結果,而就有人會因為潛規則、長官要求甚至威逼利誘鋌而走險。這些問題,就是因為上層無視這個基本的法律原則,製造風險,所以在下游變成風險實現的後果。

而這種無視法律原則的績效制度,其實不僅是警政署的專利,就連法務部本身所主導的「安居緝毒專案」,評比項目也無視警察職權分野,將根本就不屬於警察職權的「聲押率」、「准押率」列為評核項目,請問制定這樣的基準,法務部的意思難道是要無視《刑事訴訟法》的基本架構,承認「警察就是偵查主體」,甚至「警察就是法官」,能夠決定要不要聲押、准押嗎?

這樣明顯的,制度設計牴觸或偏離法律原則,而造成的法律上的風險因果鏈,其實不僅存在於斬手專案、安居專案,也隱藏在各種警察日常工作要求中,到底法務部、警政署跟各警察機關要對這問題無視多久?到底這樣得過且過的心態還可以撐多久?

時至今日,面對這個問題,還在「見解不同」上面繞。縱然如孫悟空變出千百種不同見解,難道這些「見解」真的能夠翻過「明訂在法律中的基本鐵則」這座「五指山」嗎?

早在2017年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在針對警察績效制度改革,就已經要求在內政部下成立「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應該邀請第三方學者與基層警察人員,來檢視警察績效制度的內容是否合法合理,所以在2018年看到事件爆發,實在深感錯愕,因為這些警察制度內的風險問題,早就應該成立機制預防,早就已經有明確政策要求,也有具體解方。

「如果你的鄰居是罪犯,你還能有所防範;而如果你的國家是罪犯,你將無所適從。」,面對罪犯,檢警可以合力偵辦,但面對就是要違反法律原則而不思改變的政府,基層執法人員真的不知道到底還能怎麼辦,面對問題、解決問題、恪遵法令、依歸法律原則、制定合理標準,才是真正解決問題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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