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刑正義的省思:「司法為民」真義為何?

出版時間 2019/01/19
論者認為,近來發生多起虐童虐嬰案件,引發義憤民眾群聚包圍,然而民眾何以欲動私刑,而不待司法正義,其間原因,實值深究。資料照片
論者認為,近來發生多起虐童虐嬰案件,引發義憤民眾群聚包圍,然而民眾何以欲動私刑,而不待司法正義,其間原因,實值深究。資料照片

王宏政/警察
 
近來發生多起虐童虐嬰案件,引發義憤民眾包圍警察局、地檢署等機關,甚至引發警民糾紛。
 
私刑正義流弊學者分析已多,於茲不贅。然民眾何以欲動私刑,而不待司法正義,其間原因,實值深究。近年來,由於人權思想高張,司法態度愈加偏向廢死、輕刑,或朝有利被告之司法解釋使被告開脫,令人很難相信司法能還被害人公道。
 
然而國家設立司法制度目的,本在避免人民間私刑報復,而以國家介入解決私仇,倘若司法無法讓人民樂為所用,司法存在即無意義,當年追求印度獨立的聖雄甘地,其不合作運動中之一,即不上英國設立的法院。
 
因此,司法在思考被告人權之際亦當重視「明刑弼教」的功能。在此僅舉一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法條,似乎很容易理解,如果今天你持有一個雞精玻璃瓶,上面加工插兩根管,一頭接玻璃球,內行人都知道這東西就是專為吸安非他命而造,但高等法院106年上易第2520判決確認為,條文中既有「專」字,則「該器具,如原有其他用途,就不適用。」
 
也就是說必須是該器具生產之初即為吸食毒品而造。高院的說文解字確實精采,但卻忽略了社會上毒品氾濫危及國家根基,吸毒者自造吸毒工具才是社會實況,如照高院見解,無異宣判該法條死刑,因為現實生活中符合高院定義的「專供」吸食毒品工具幾不存在。

近來的私法正義現象,值得司法改革者深思「司法為民」真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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