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王宗雄:逃逸外勞,誰說了算?

出版時間 2019/01/19
檢察官希望國人聘僱移工時,莫將「不實通報逃逸」作為報復手段,回歸到建立良好的勞資關係、合理仲介收費。資料照片
檢察官希望國人聘僱移工時,莫將「不實通報逃逸」作為報復手段,回歸到建立良好的勞資關係、合理仲介收費。資料照片

王宗雄/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日前因「觀宏專案」申請來台旅遊的越南團客,竟高達152人失蹤脫逃,引起軒然大波。「遷移,尋找更好的出路,是機會,也是冒險。」(顧玉玲《回家》)。東南亞移工不循合法仲介管道來台,存在許多結構性問題,在此不論。倒是有件事情仍常常發生,雇主、仲介與移工發生糾紛,或欲非法繼續聘僱勞工(法定期限為3年)的情況下,故意謊報移工逃逸。

更有甚者,有移工因主張仲介扣留護照、轉換雇主期間的膳宿費用負擔發生爭議,依法尋求暫時安置,並已獲勞工局核可,打電話告知仲介,仍有仲介自行通報外勞逃逸。使得移工在依法接受安置的狀態下,本應可暫時喘息,竟又無故變成「行方不明」的逃逸外勞。

依勞工申訴1955專線統計,106年度國人申訴總案係4748案,移工申訴總案件則是4萬6296案,其中與仲介相關亦有5813件。足見移工的勞資關係確實摩擦頻繁。在此情況下,某些不肖雇主、仲介為何千方百計想讓移工變成「逃逸外勞」呢?現行的外勞逃逸通報極其簡便,雇主單方書面通知當地勞工局、移民署或警察機關,移工馬上被註記逃跑身分,沒有任何行政機關先行實際審核。相較於司法機關對刑事被告發布通緝,通常係由當事人收受、寄存等方式合法送達後,無故未到,再由司法警察拘提未獲,方得啟動通緝程序的嚴謹程度,完全不同。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移工經註記為逃逸外勞,法律效果係廢止聘僱許可、查獲時令其出國。試想,若係我國國人在外國打工,遭他國雇主不平等對待,受雇方覺得打工環境不友善、依法尋求暫時安置之際,反遭仲介、雇主任意不實通報為逃逸外勞,一旦遭警察查獲就是上銬、進行遣返程序。若欲申訴,又須另行耗費司法資源,主張自己本來就合法的工作權、簽證許可期間的居住權。獨在異鄉為異客,尤其是外籍藍領勞工,往往第一關語言不通,經濟、知識上有弱勢困境,造成侵害權利程度可以想見。

謊報移工逃逸,當然也有刑事、行政責任。如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經查證屬實者,除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並得依《就業服務法》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既然現制係將移工是否逃逸的查證義務繫諸於雇主、仲介端,行政機關並無實質再行覆核、查證,則發現有謊報情事時,應主動移送,司法評價的刑責也不應輕輕放下,方能產生警惕效果。

然而,實務上此類案例仍多係移工透過救援團體告發,則恐有許多仲介、雇主已涉刑責,卻埋葬在行政機關遺漏未依職權告發的黑洞中。縱使成案,這類移工案件新聞能見度不高,恐怕國人也甚少聽聞。

移工至我國工作,本意在尋求較好的薪水、更好的生活。我國自詡為法治、社政先進國家,本應建立良好移工照護制度,在我國工作毋庸承受非合理風險。衷心希望國人聘僱移工時,莫將「不實通報逃逸」作為報復手段,回歸到建立良好的勞資關係、合理仲介收費,方係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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