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自由「嘜離開」:談通傳會罰「假新聞」

出版時間 2019/01/17
論者指出,日前通傳會對於去年高雄市長選舉時,立委邱議瑩主持陳其邁造勢大會感謝支持者沒離開的談話,遭媒體曲解為「大家麥離開」,此報導被認定為假新聞,開罰20萬元。設計畫面。資料照片
論者指出,日前通傳會對於去年高雄市長選舉時,立委邱議瑩主持陳其邁造勢大會感謝支持者沒離開的談話,遭媒體曲解為「大家麥離開」,此報導被認定為假新聞,開罰20萬元。設計畫面。資料照片

王瀚興/律師

日前通傳會對於去年高雄選舉,中天新聞台報導以往素有漂亮寶貝,輪廓深邃的邱議瑩女士,其於高雄市長候選人陳其邁晚會的「大家沒離開」,被中天曲解為「大家嘜離開」,認系假新聞,開罰20萬元,筆者以為容有商榷餘地。
 
首先,最高法院民事判例51年台上字第101號:「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摭拾筆錄中前後不符之片段記載,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等語,著有明文。
 
再者,《行政訴訟法》亦原則上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法則二者就筆錄解讀,應無二致,不能認筆錄在民事訴訟必須全盤考量,行政爭訟則可掐頭去尾;舉重以明輕,訴訟實務上,錄音必須繕打成譯文,更不能僅擷取「錄音片段」,作為證據,率認事實有無。
 
承前,邱女士所言有:「大家不好離開」,通傳會認為非中天新聞所稱「大家嘜離開」,所以為20萬元裁罰;然細究其錄音與影片,或可聽為「不好」(閩南語嘸好)離開,或可聽為「沒有」離開,中天報導非空穴來風,此其一。
 
且網路影片在緊接著邱女士又說:「我們晚會還沒結束」,依前判例意旨,系爭講話「全文」,依一般經驗法則,應解為叫人「不要」離開,而非「稱許」大家未離開,此其二。
 
且通傳會認定未即時更正,危害公共利益云云,然新聞台當日下午,旋就趙天麟先生為澄清報導,何來違法之有?此其三。
 
再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364號:「人民接觸使用媒體權利」,政府機關認定是否假新聞,人民必須馬首是瞻,無論媒體更正與否,一律開罰,等同掏空新聞自由,此其四。凡此四者,皆為通傳會行政處分違法之處,皆容國人與有識之士關注。
 
再者,或問政府那有抽換前開報導內容,入人於罪?話說明朝萬曆帝期間,內閣首輔高拱與大太監馮保鬥法,高拱於先帝駕崩時感慨地說:「十歲天子,何以治天下?」馮保為鬥倒高拱,則偷樑換柱,對李太后稱高拱說:「十歲孩子,如何為人主?」前者是國危主幼的憂國心思;後者為蔑視皇帝不配為人君,天差地別,然奸佞得逞,高拱出局。
 
承前,今日新聞「嘜離開」報導,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09號解釋,只要有充分查證,不具真實惡意,則不應處罰。舉重以明輕,何況本件中天就上開邱女士言論新聞,業已即時做平衡報導,何來惡意?何來違背公共利益?更顯見通傳會行政處分的可議之處。
 
且就前開新聞開罰,在全民有影音,可「公開」核實的情況下,殺雞儆猴,通傳會是何居心?
 
綜上,古語有云:「防民之口,甚於防川」,若阻塞言路,不僅使民怨沸騰,更戕害言論自由,筆者真想說聲:「新聞自由嘜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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