蕨類爸爸/紅鶴老爸陣線發起人
拜讀貴報「紀惠容專欄:離婚強制會面是孩子最佳利益嗎」後,深感文章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且角度過於窄化,易有誤導讀者之風險。
原文提到的「強制會面」指「法院於審理或調解階段,要求孩子與探視方碰面」、非強制執行案件的會面。在這樣的定義下,該文認定法院均會強制孩子與探視方會面,與事實不符!多數案件在親權確認前,是依照雙方協議或聲請探視假處分為之,據現行多數個案的狀況,法院不直接「強制」孩子與探視方會面,不論該案件是否涉及到家暴事件。故難以理解該文的「均被強制進入調解或要求審前會面交往」的觀察或數據從何得來,是否將部分個案,以偏概全為通案?
該文提到法院對「父母離間症候群」的處遇療法是「子女持續和家長接觸」,也與實務作法有所殊異。閱讀全文後,不清楚為何認為離間行為不存在或者不應被考慮?撇開「父母離間症候群」是否遭部分國家法院棄用,但2013年《民法》1055之1條三讀引入「友善父母」概念,就是因應我國家事案件實務相當普遍的離間現象而生。
當法院觀察到當事人(之一或兩造)具有高衝突屬性,或者疑似離間行為時,也有多重不同選擇或程序可進行,諸如安排程序監理人、家事調查官、諮商師或者社工介入調查諮商輔導,多數個案並不由法官逕自決定當事人是否有離間的認定。而裁定或要求孩子與探視方持續會面,也僅是多種法院決策的其中一種。
事實上,筆者必須直指:多數離間即因舉證困難,或者證據難以到達影響親權決定的程度,所以法院採取「友善父母」條款進行親權酌定或改定的比率極低,以媒體報導來講,每年大約1至2件而已。但不論實務的離間比率如何,本人認為是無法否認確實有離間現象存在的,另如2018年10月現代婦女基金會、台中地院針對當事人的問卷調查:「探視過半不順利」;受訪者也並非都涉及到家暴案件,但可呈現目前妨害探視、離間行為的普遍性。故部分國家法院棄用「父母離間症候群」概念、或者Gardner學術地位或爭議,並無法推定「國內並無離間現象」。
該文隱含「假設」:所有「程序上的被害者」聲稱的家暴事件為真。應分層次討論:一、該家暴事件是否為真;二、若是真的,孩子與加害者會面,對孩子最佳利益是否有減損。這都需要不同領域專業者評估、給予法院建議,才能作決定。
至於會面後,孩子有負面反應,也需謹慎調查與判斷:是否與探視方接觸所造成?因為實務上同住方在孩子與探視方會面後的離間手段是常發生的。如該文所談:不是每組當事人都適用合作式父母的溝通模式;但,單用家暴防治的框架或思維,去進行家事案件的處理,是不夠的。
個案並沒有萬用公式可套用,因此「有保護令或家暴事件,不讓孩子與探視方接觸」或者「雙親不能當合作式父母,不讓孩子與探視方接觸」是不恰當的,因為孩子基於忠誠衝突,或者同住方離間孩子,就會有「孩子不願意與探視方會面」的表面現象,此時若採單一途徑的思維,武斷中止孩子與探視方的接觸,除讓當事人的道德風險上升,更對孩子與雙親都能正常相處的最佳利益有所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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