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調度警察條例嗎】刑事局張伊君:避免警察被當「細漢」 該廢了

出版時間 2019/01/13
論者認為,就算沒有《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司法警察與檢察官的職權分立並沒有改變,因此應該讓司法警察與檢察官在法律上受到平等的對待,從指揮命令轉變成互相協助,所以有必要廢除該條例。示意圖。資料照片
論者認為,就算沒有《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司法警察與檢察官的職權分立並沒有改變,因此應該讓司法警察與檢察官在法律上受到平等的對待,從指揮命令轉變成互相協助,所以有必要廢除該條例。示意圖。資料照片

張伊君/刑事警察局股長、台灣大學資訊管理研究所博士生

近來內政部長徐國勇大力支持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引起法界、學界與警界的重視,行政院將於16日討論。其實《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的確有修改的必要,甚至可以廢除。一般社會大眾或許對於《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感到陌生,事實上這是一條既古老又不符合時宜的法律,該廢除的理由至少有以下幾點:

一、戒嚴時期的舊法,不合時宜:《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訂定於民國34年,最後一次修正則是在民國69年7月4日,是一條戒嚴時期之前的骨灰級舊法,內容所使用的名詞包括「推事」、「廳長」、「鹽場」等,都已經不合時宜,非現代社會用語。

二、不合理的給予檢察官指揮命令權與獎懲權責:《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9條規定「受檢察官、推事之指揮命令者,應即照辦,不得藉詞延擱。」另外第11條更是賦予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獎懲的權責,重者甚至得函請該管長官予以撤職,如同鄭善印教授所說,完全有違「設官分職、各司其事」之原則。

三、《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與《刑事訴訟法》規定事項重複,疊床架屋:《刑事訴訟法》第230條、231條賦予檢察官指揮命令司法警察偵查犯罪之權力;而《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3條、第4條則明定司法警察受檢察官、推事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相較於《刑訴法》只針對偵查犯罪之事項授予檢察官指揮命令之權責,《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未將檢察官得指揮命令之事項限縮,造成檢察官位階與權力過度擴張。

實務上,涉及刑事案件者,所有的拘提移送與起訴等各階段案件執行,都必須經過檢察官同意,所以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完全不會影響檢察官身為偵查主體的事實,反而能將指揮司法警察的事項明定在偵查犯罪範圍,符合司法警察協助檢察官進行犯罪偵查之意旨。

警察機關有依法行政,必要時得對人民行使命令強制「警察權」之情形,為了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形下行使警察權,警察人員的一言一行在機關內受到督察、政風等單位的監督,在外則要受到人民的放大鏡檢視。在執行刑事案件時,為確保一切行為都符合法律原則,大部分偵查作為都要經過檢察官同意,而證據的合法性與構成要件則須由檢察官來判定是否該當,因為每位檢察官都是通過嚴苛的司法特考而且具有專業法學素養的司法官。

然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8-1條,當遇到嫌疑重大而情況急迫時,檢察官得不用拘票而親自執行拘提,事實上大部分的犯嫌都是由司法警察執行拘提逮捕,要實際逮捕犯嫌到案,還是要仰賴第一線的司法警察的衝鋒陷陣,因此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各司其職,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但現行的《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明顯的壓低司法警察地位,尤其去年發生花蓮檢察官指揮警察去幼兒園辦「私案」的離譜事件,完全反映出警察對於檢察官的唯命是從,同樣身為維護社會治安的執法人員,卻被當作「細漢」不敢違抗,就算被搶功、瓜分獎金,也都敢怒不敢言。

其實就算沒有《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司法警察與檢察官的職權分立並沒有改變,因此應該讓司法警察與檢察官在法律上受到平等的對待,從指揮命令轉變成互相協助,所以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絕對有其必要性與急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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