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武雄:選後公投怎麼辦?

出版時間 2019/01/06
論者認為,歷史真是反諷,2004年時,民進黨提案公投被批評「公投綁大選」,使大選結果有利於自己。然而到2018年,國民黨提案公投,竟變成「大選绑公投」,因主流民意反對空污、反對同婚,而大幅抬高保守勢力的席次。示意圖。資料照片
論者認為,歷史真是反諷,2004年時,民進黨提案公投被批評「公投綁大選」,使大選結果有利於自己。然而到2018年,國民黨提案公投,竟變成「大選绑公投」,因主流民意反對空污、反對同婚,而大幅抬高保守勢力的席次。示意圖。資料照片

黃武雄/台大數學系退休教授

2018九合一選舉過後,社會對於公投的過程與定位迭有批評。目前各界正在醖醸修法。
 
討論修法之前,我先說一段有趣的故事。
 
1、
2017年底,把鳥籠《公投法》補正,確實是民進黨執政最大的貢獻之一。《公投法》一經補正,台灣便正式納入直接民主,還政於民。這是民主進程的里程碑,可惜整個社會似乎無感。
 
執政黨本身,沒有意識到自己深化民主的重大貢獻,細心規劃公投,使合理運作;人民與社運團體,也不知道自己已經當上主人,有了管道參與政事,直接選事,而非像過去只能間接的選人去做事,又不知道那人到底可不可以信任。
 
弔詭的是,在野的國民黨卻有敏銳的政治嗅覺,發覺可以利用《公投法》,去刷自己的存在感,擴大自己的分貝。
 
例如,環保團體反對深澳電廠,還在沿用老方法連署抗議,被動的期望執政者收回成命,卻不知用同樣的能量,去擴大連署公投,主動責成行政部門撤回。
 
反而國民黨知道可以善用公投。幾十年來國民黨一直是超級開發黨,長期不顧環保,只顧開發。明明是它在執政時期,通過興建深澳電廠,去年在野時,竟然提議公投反對興建。
 
政治作為的後效,時常不可預測。二、三十年來,政情變化萬端。國民黨一直反對公投,等公投一旦實施,它卻第一個提出公投案,坐收政治利益。
 
歷史真是反諷。2004年,民進黨提案公投,被批評「公投綁大選」。意謂當時執政的陳總統,企圖藉大選時,大家都出來投票的機會,衝公投人數過半。
 
當時,強化國防與對等談判,兩個公投案,皆由陳總統提出。但依《公投法》規定,提案通過的門檻極高:投票人數,未達選舉權人數之半,則公投案自動失敗。國民黨只要發動抵制投票,公投便是白忙一場。
 
到2018年,國民黨提案公投,竟然反過來,變成「大選绑公投」。因主流民意反對空污,反對同婚,而大幅抬高保守勢力的席次。
 
太有戲劇性了,台灣的政治舞台。
 
(註:我個人明知國民黨的反對深澳的提案,只為博取政治利益,我也知道10月初,英賴政府亦已宣布停建深澳,但我仍與國民黨提案者的立場一致,投票反對興建。原因無他:對事不對人,是做人的原則。)
 
2、
回到目前公投的修法。
 
公投是為了催生公民社會;不是為了決定國家的大方針。尤其在現階段,台灣才剛擧步,從「前現代的社會」走出來,開始要過渡到理性成熟的社會。台灣人民對公共性的認識,還在萌芽階段。
 
大量涉及國家大計的公投,沒有充分的公開討論,又不經過長時間的沈澱,會造成社會國家的大動盪。
 
去年10月間,我寫了一篇文章《公投的另一半呢?》,其中有兩個論點:
 
一謂公投之前,沒有充分而長時間的公共辯論,容易流為民粹。二謂地方性公投的條文,必須趕快補正,才能有效促成公民社會。
 
3、
台灣經過半個多世紀的威權統治,其中包含37年的軍事戒嚴,人民疏於接觸公共事務。
 
從地方性公投做起,例如在村里鄉鎮,就當地的議題,舉行局部公投,最能促成公民意識的覺醒,譲人民學習如何在公領域,就事論事,思辯對話,提升人民參與社會決策的能力。
 
即使公投做成的決策錯誤,因為只涉及局部,社會付出的代價有限,修復容易。
 
Small is beautiful(小就是美)的精神,就在這裡:小規模的社會,事事透明、回饋迅速、易於修正後,再出發。
 
4、
地方性公投,不只是縣市層級,村里鄕鎮的層級,亦需包含在內。這很關鍵。
 
區域規模越小,人民越能了解公投議案內容的利弊,對公民社會的促發,越有幫助。
 
我把從村里鄉鎮層級,到縣市層級的公投,都稱為「地方性公投」,或更明確一點,稱為「區域性公投」。
 
舉幾個例子說明,什麼是適合做區域性公投的議題?
 
a. 在區域內市場,或在某幾個指定的市場,汽機車不能進入,但市場的居民例外,可憑證通行;
 
b.(縣市層級)市內的巷道,行人與單車優先,汽機車盡量走大馬路。屬鼓勵及勸導性質,不强行取締;
 
c.區域之內的某街路段,改成徒步區,但公務車及在地居民例外;
 
d. 區域中某條道路不拓寬。[屬消極性質,反對拓寬,而非要求拓寬]。
 
e.(縣市層級)山海偏鄕,需要方便的公共運輸,便於老弱婦孺使用,發展在地經濟,吸引觀光客,並紓緩人口往都市集中。
 
f. 區域內的公害問題,如焚化爐、高汚染工廠設廠、核廢料設置⋯。(屬鄕鎮或縣市層級的公投)
 
這類局部性議題的公投,有助於公民意識的提升。
 
因此地方性公投的條文必須儘快立法,但注意立法時,必須縝密規劃與討論。
 
5、
公投有幾個重要原則必須維持:
 
a. 由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不能公投。
 
b. 在現階段,國家主權不能公投。主張獨立公投者,必須了解,目前在對岸武力威脅下,人民因擔心引發戰爭,獨立公投結果不同意的機會很大。一旦不同意,等於昭告國際,台灣人民不想獨立,對台灣非常不利。況且若獨立公投成案,統一公投也會跟進。台灣將進入動盪不安的局面。
 
無論如何,維持現狀,還是現階段台灣民意的主流,也是両岸關係的平衡點,不能因一廂情願把它打破。
 
c. 公投前,必須有長時間的公共討論,時間不能倉促。例如全國性議題成案,必須一年以上,才能實施公投;地方性公投則至少須半年。
 
由於公投是直接民主,目的在補代議民主之不足,公投議案未投票前,行政部門仍依正常程序在運作。
 
討論時間拉長,固然影響行政部門施政方向,但無礙其行政效率,只是屆時可能修改施政方向,造成浪費。但這是民主必須付出的代價。
 
d. 為使公投前公開論辯,充分而廣被,譲人民了解提案正反雙方的利弊,政府必須釋出一個頻道,日夜播放。同時以補助方式,鼓勵各電台舉辦公共論辯公投議案的節目。
 
e. 公投議案,可以接受網路連署,節省人力物力的浪費。現今規定紙本連署,手續繁瑣,只有具備龐大動員能力的組織,才能提案,有違公民參與的精神。
 
6、
地方性公投的提案,為防止過份浮濫,又要尊重公民參與的權利,可設二階段制衡(check and balance)的機制:
 
由縣市政府成立「公投議案消極性評議委員會」,區域性公投議題,除不涉及基本人權之外,於連署完成後,若經評議委員會評定仍有爭議者,需經兩階段公投,各需半年公開論辯。
 
第一階段,即由區域內公民篩選議題,先公投決定是否值得成案;若值得成案,才進入第二階段,就議題本身公投。
 
6、
這次公投修法,必須深入了解公投的定位,公投在現階段的重要意義。不能反應式的只把門檻提高,逆道而行。
 
公投涉及民主深化這個重要課題。此文所提只是拋磚引玉。如上所述:
 
二階段制衡,有無更好的方案?
又何謂有爭議性的議案?
還有,在全國性公投如何設定議題制衡的機制?
 
等等都需集思廣益,延攬法學専業學者、社運人士、政治與公共行政人才,深入探討,擬訂修法方案,並補足地方性公投條文,以利早日運作,促發公民社會,深化民主。
 
台灣經過九合一大選,執政當局應該體認政策立意雖好,但細膩運作,同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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