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祿芳/律師,曾任檢察官、法官
報載知名導演鈕承澤前委任律師被檢察官依違反《銀行法》罪嫌起訴。檢方認定國磬公司以8%到10%不等年息和本票擔保,對外招募投資者,構成違法吸金;而該律師曾在該公司記者會上表示公司經營模式沒有違法,遭檢方認定構成幫助犯。該律師對此起訴決定表示錯愕,辯稱只是單純到場表示法律意見,未曾參與國磬公司經營,將在法庭上捍衛自己的清白。
依《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規定,不是銀行就不可以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違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獲利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的刑度則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該法第29條之1並定義前述「收受存款」行為包含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的利息或其他報酬的情形。
前述《銀行法》的「與本金顯不相當」要件,與《刑法》重利罪「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要件,用語相似,但定義截然不同。一般民間業者「放款」利率只要低於《民法》第205條所定年利率20%,不會構成重利罪「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的要件;但如果民間業者是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存款」,縱使存款利率低於年利率20%,如果遠高於銀行定存利率(目前不到3%),還是可能會構成前述《銀行法》條文「與本金顯不相當」的要件,而可能觸犯《銀行法》刑責,例如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09號刑事判決,吸金集團提供的紅利在年利率8.3%至18%之間,仍被依《銀行法》定罪。
這是因為《銀行法》的立法目的與重利罪不同,主要是為了避免投資大眾受地下金融機構的優厚條件所吸引,以致面臨法律保障範圍外的不可預期風險,同時維護金融經濟秩序。簡單來說,如果真能有年利率8%以上這等穩賺不賠的好康,各家銀行怎麼好意思開出不到1%至2%這等毫無競爭力的存款利率?等到投資者大夢初醒,回到現實,天上掉下的往往是鳥屎而不是禮物;相信保證獲利,結果卻是血本無歸。甚至有不少被害人被吸收為吸金集團的幹部,遭查獲後被認定為吸金共犯而面臨重刑處罰,悔之莫及。
吸金案件有時兼含有詐欺性質,為取信投資大眾,可能會披上合法投資、新創產業的外衣,但萬變不離其宗,只要發現有「保證獲利」、「按期給付紅利」或相類似的表示(通常會提到利率幾趴),與「投資一定有風險,基金投資有賺有賠」的正常投資型態不同,這時就應提高警覺。
值得注意的是,有少數知名律師的專業形象遭不法吸金集團利用來取信投資大眾。曾有律師為吸金集團舉辦的說明會站台宣稱投資年利率18%在合法範圍內,並同意主嫌代刻其律師章蓋用於提供給投資者的文書上,幫助吸金集團消除對該投資合法性的疑慮,增加投資的意願,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66號判決違反《銀行法》有罪確定。
另有律師在吸金集團提供的合約書上蓋章表示經「鑑證」、「審閱」,讓投資大眾誤認投資合法穩當而安心出資,同樣遭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5號判決有罪確定,涉案律師更遭懲戒停止執行職務2年。先前亦曾有律師在比特幣吸金集團的說明會上鼓吹投資,被檢調列為違法吸金共犯。
當律師的專業形象淪為違法吸金工具,隨之而來的民刑事責任、懲戒處分及受損的聲譽,都是律師執業生涯不可承受之重。本文舉出上述案例,一來與律師同道共勉警惕,二來也藉此提醒投資大眾,當自己對於業者所聘律師的說明或具名文書存有疑慮時,不妨另行諮詢自己信任的其他律師,以確保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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