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從「依法上班」看「依法休假」

出版時間 2018/12/27
高鐵。資料照片
高鐵。資料照片

竹子/勞工
 
每每到民俗節日或國定假期有連假的時候,往往在交通事業都會上演「罷工」或「依法休假」的戲碼,這除了增加該事業單位勞資雙方的對立外,直接受影響的也往往都是廣大無辜的社會大眾,且每次都被迫要關心的看這場勞資爭議大戲,這是何其的無奈啊!至於明年的春節假期呢?聽聞高鐵公司員工對資方的不滿情緒高漲,正醞釀著一波寧靜抗議行動來發洩。

在大家準備迎接2019年元旦連續假期的時候,高鐵的一般員工卻不然,必須要在12/31上班,因為沒有和政府公家機關一致地在12/22先上班!為什麼呢?其實並不奇怪,因為早在今年4月的清明節連續假期時,高鐵公司就一改20年來的慣例,堅持不配合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要求4/6為上班日,沒有連假,且訂定並公布在公司的年度行事曆中,2018年如此,2019年也一樣比照辦理,所以明年所有可能的連續假期都成幻影,而即將到來的則是2/8(年初4),高鐵員工要「依法上班」。

高鐵公司依照《勞基法》規定了休假日,但連假的決定是否與其無法取得企業工會對「變形工時」的同意權有關?這沒有理由、沒有溝通、更沒有任何說明,高鐵反而變本加厲的製造了公司內部輪班與正常班人員春節出勤補助差異的不公平現象,即便有高鐵產業工會的大聲疾呼,但因為沒有法律保障的協商基礎,且在高鐵公司現以重用法律背景為其高層領導核心的情況下,則始終無法撼動高鐵公司事事「依法」卻無情的決定,這原本要保護勞工權益的《勞基法》和《工會法》,在此卻成為犧牲勞工權益的罪魁禍首。

然而,不論公司、工會的堅持及其所持理由的正當性為何,高鐵員工沒法連續休假、無法陪伴家人則將會是事實,員工可不可以尋求自救呢?在公司規定員工應按行事曆且「依法上班」的要求下,員工是否也可以依個人意願「依法休假」或「依法不加班」呢?也可不可以不要讓基層主管每次都裡外不是人的為了達成上級的疏運工作要求,不是以個人的情感博取支持,就是暗示以考績績效來威脅員工上班、加班呢?如果平日的勞資關係良好,溝通順暢,員工的向心力強,這些「依法」主張的戲碼還需要拿出來上演嗎?

既然公司要求「依法上班」有理,則員工「依法休假」就不該被打壓。期盼高鐵公司體恤員工,並承諾在春節期間給社會大眾一個平安、快速返鄉的優質服務。

編按:台灣高鐵公司回應《高鐵,從「依法上班」看「依法休假」》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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