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榮/雲林地方法院法官
《憲法訴訟法》終於通過了,這是上周立法院送給司法的一個聖誕節大禮,公法界(包括實務工作者和學者)無不歡天喜地,只差沒張燈結彩,這樣講不會太誇張,畢竟大法官作為我國《憲法》守護者,所做的解釋都足以「動搖國本」,例如釋字第499號國大代表曾經自己提出《憲法》修正案,自己延長自己的任期,就被大法官以修改《憲法》仍有不可牴觸的界線,一巴掌打回原形,最後掃進歷史灰燼,進而促成國家體制進一步正常化。
大法官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的保護也是不遺餘力,如釋字第762號打破以往刑事被告在沒有辯護人情形下,自己不能閱卷的荒謬奇景,更不用說釋字第748號作為婚姻平權灘頭堡象徵的重大意義,比起筆者這種小法官做的是個案的決定,大法官所做的是在形塑一個國家未來發展的樣貌,讓改變成真。
既然大法官的位置這麼重要,那給予的配套措施照理說也不能太寒酸才是,但過往給予大法官的工具只有一套很陽春的《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對於案件如何審理、會議形式是否足夠嚴謹、解釋文/解釋理由書的格式該如何、聲請解釋《憲法》受理和不受理的要件有哪些,似乎都是瞎子摸象,說好聽是《憲法》人權意識的路徑是透過逐漸累積而來,講難聽點,就是技術高超的駕駛卻開了一台要報廢的爛車,遇到釋憲案件彎得過去是拓海,彎不過去就填海,能運作到現在全憑無數的小幸運。
然而,未來的《憲法訴訟法》如同換上嶄新車輛,配合全面司法化的行車電腦系統升級,導入裁判化與法庭化的動力設備,讓人權一路暢行無阻。這也是回應去年的司改國是會議,雖然裡面充斥的內行人故意說外行話的假議題(如司法官年輕、檢察官是行政官),可也有許多議題是真金不怕火煉,像大法官解釋程序要常態性的法庭化、案件管理透明、言詞辯論常態、聲請書狀的上網公告等呼籲,就是擲地有聲的肺腑之言,我們不求一步上太空,但殺豬公的年代該畫下句點。
真有筆者說的這麼神,聽起來還以為不作法官改行直銷?當然是有憑有據的言之鑿鑿,因為這次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學理上又稱「憲法訴願」)制度,無疑是人權的最後一塊拼圖,原本大法官再怎麼厲害只能作抽象的法規違憲審查,也就是判斷法律本身有沒有制訂出違反《憲法》的條文,可是對法院適用法律出現的結果違憲的情況,這時只能袖手旁觀,所以「裁判憲法審查」讓大法官直接審查判決,只要判決適用法律違憲,一樣可以糾正、打叉叉,同時最高法院挾終審法院而抱守的萬年醬缸見解,也注定逐一在《憲法》浪潮下退去褲子。
不能總報喜不報憂,很怕是不期不待沒有傷害,外國的月亮也是時圓時缺,以德國的憲法法院來說,每年大約6500件的新收案件有超過95%是憲法訴願案件,翻案成功率大約只有1.9%(駁回法院again),該慶幸的是機率比大樂透高一點,這些缺點到我國後不會消失只會放大。
尤其當基層法官在血汗司法時,大法官怎麼可以置身事外,以今年度來說總共作成了12件解釋文(760到771),去年則是16件(744到759),每一件聲請案進到大法官手裡到可以做出解釋,沒有2、3年是不可能的,這還是很保守的估計,未來再加上憲法裁判訴訟,只能說案件沒有最多、只有更多,司法給付的種類越多,要付出的成本應該要更多,充足的輔助人力都是基本要求,大法官和小法官都一樣,只希望未來在員額分配時不會顧此失彼,況且比起基層法官有雪片飛來的案件行政管考單、永遠補不足缺額的書記官、法官助理輔助人力,大法官還是在司法人力貧窮線以上的富家子弟,只是未來以法庭審理後,會不會因為態度問題被投訴,又或者結果不如意找上監委大人寫沒有拘束力的調查報告?走入法庭才是百年傳統、全新感受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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