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駕車幫媽媽送貨的年輕人不慎撞到昂貴超跑之後,大家擔心年輕人為了賠償導致生活無著。資料照片
鄭嘉欣/律師
在駕車幫媽媽送貨的年輕人不慎撞到昂貴超跑之後,大家擔心年輕人為了賠償導致生活無著,媒體上遂有受訪或投書者稱,依據《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若要對年輕人的薪資為強制執行,僅能扣薪水三分之一云云。
錯囉!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於民國107年6月13日已經修訂並經總統發布生效。
不得為強制執行的是: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維持債務人及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例如:薪資債權)。
而何謂維持生活所必需?是依據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其數額,另外還應一併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須則應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計算。
以108年度而言,衛生福利部公告台灣省、福建省之最低生活費為1萬2388元,維持生活所必需之金額即為1萬4865.6元(1萬2388元 × 1.2 = 1萬4865.6元)。
舉例而言,如果債務人的每月薪資是4萬元,應扶養母親一人,但有同負扶養義務之手足3人,則其個人與共同生活親屬(母親)生活所必需之金額為1萬8582元(1萬4865.6元+1萬4865.6元 × 1/4=1萬8582),可強制執行之金額為2萬1418元(4萬元-1萬8582元 = 2萬1418元),並非僅有三分之一。
修法理由說是明訂基準,卻導致扣得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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