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孫健智:朝中無人莫作律師?

出版時間 2018/12/20
監察院近來風波不斷。資料照片
監察院近來風波不斷。資料照片

孫健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監察委員高涌誠、趙永清針對前立委陳朝龍賄選案提出調查報告,同時引來高等法院法官協會抨擊。在筆者看來,這份調查報告的兩個問題是:(1)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是審判核心事項,監察權不得干預;(2)其次,陳朝龍賄選案的辯護人之一,是高委員的司改會夥伴林永頌律師,顯然有利害衝突的問題。
 
對此,高委員辦公室也提出回應,從回應內容看來,高委員不是硬拗,就是根本還在狀況外。
 
高涌誠是監察委員,不是學者,監察委員提出「提出不涉及彈劾之調查報告」,不是在做學術研究,而是在行使監察權,拿學術界的判決評釋來比擬,不倫不類,幾乎就「忘了我是誰」;高委員引用的「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規定監察委員針對還在進行中的案件,如有貪污瀆職或侵犯人權情節重大時,監察委員可以調查,這項規定不能「舉重以明輕」地得出「只要我高興,確定案件都可以調查」,因為兩者之間並沒有可資對應的輕重關係。
 
況且,並不是監察委員看完卷宗、得到的心證跟承辦法官不一樣,就叫做「侵犯人權情節重大」。合議庭內法官之間意見分歧的情形,可說是家常便飯,如果只因為我們不是監察委員、高涌誠是監察委員,逆了同庭法官的意只是一般的意見分歧、逆了高委員的意就是「侵犯人權情節重大」,這種「我覺得無罪你怎麼可以判有罪」的態度,未免也太傲慢了點。至於每年數千件確定判決的當事人向監察院陳情,其中有多少當事人只是輸不起,把監察院當成第四審,甚至自己就是濫訴原告的,大家心知肚明。
 
高委員對於利害衝突的說詞,就更是不知所云了:陳朝龍賄選案的辯護人除了林永頌還有別人,所以還是有林永頌;調查的監委除了高涌誠還有別人,所以還是有高涌誠,所以還是有利害衝突。如果是法院的裁判,合議庭裡只要有一個法官應迴避而未迴避,這個判決就是當然違法,哪裡容得「可是還有另外兩個不用迴避的法官」這種睜眼說瞎話的狡辯?
 
高委員的回應,整於是拐個彎承認:(1)我就是干預審判,不然你想怎樣?(2)我就是幫林永頌圍事,不然你想怎樣?高委員的這份聲明,完成了我國憲政史上的一大創舉:讓憲政怪物監察院進化蛻變,成為怪物中的怪物。
 
我不想在這裡搬出審判獨立的大道理。我只想指出一個最現實的問題:這樣的調查報告,對司法改革的助益是什麼?
 
我們的司法有很多問題,我們的裁判品質要提升,這我都同意(當然,「很多問題」到底是哪些問題,或許大家有不同的想法);非常上訴或再審很難開啟、冤案很難平反,這也是事實。只是,司改會的大律師們,從以前向監察委員陳情,到現在自己的人馬當了監察委員,針對各式各樣的案件提出調查報告,這麼多年下來,若問我們的司法到底因此進步了多少?答案恐怕無法令人滿意。
 
現實上,司法的困境,本來就不是找個監委、出個報告來對確定裁判說三道四,就能改變的。如果司改會的老律師們,只會成天抹黑司法官太年輕缺乏社會經驗歷練沒有淬煉出傾聽對話溝通的能力,卻連這麼簡單的事實都沒有觀察到,我也只能跟我的司法官同儕們,還有在我的法庭上來來去去的律師道長感嘆一聲:有朋友在當監委,真的很好!


一指在APP內訂閱《蘋果新聞網》按此了解更多


最熱獨家、最強內幕、最爆八卦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