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法不修 未來亂象恐更多

出版時間 2018/12/02
論者認為,《公投法》廢除了公投審議委員會,看似提高人民的做主權,結果卻似淪為利益團體操控。示意圖。資料照片
論者認為,《公投法》廢除了公投審議委員會,看似提高人民的做主權,結果卻似淪為利益團體操控。示意圖。資料照片

斜二人/性別平等工作委員、中小企業主
 
公投和大選都結束了,台北市長選舉只剩丁守中不想結束,而公投案中關於同性婚姻的議題短期內恐怕也暫無善果。
 
行政院已表示要以同婚專法的方式回應第12案的公投案的民意,這也是延續之前自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解釋認為民法中關於婚姻之規定未納入相同性別二人實為違憲後,修法方向應在「民法內」還是「另立專法」的爭議上做了明確的處理,無論如何修法立法,大方向都是依循憲法精神要讓同性二人得受婚姻制度保障。這也是公投第12案的的基礎。但幸福盟卻不滿地認為,另立同性婚姻專法也是等於承認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但以他們所謂擁有近七成高支持度的公投第10案來說,多數人民是反對同性婚姻的,因此他們對政府的作法感到非常遺憾。
 
本次公投問題很多,但正好突顯《公投法》的缺陷:少部份人民的所謂多數民意真的做「主」了。去年《公投法》完成修法後,就有學者表示,民主國家舉行公投,會由法院審核提案內容或者公投結果還要經國會同意認可,但台灣的《公投法》卻廢除了公投審議委員會,看似大幅提高了人民的做主權,結果確實如學者預測,公投似已淪為政黨、利益團體操控。
 
再進一步細看幸福盟所謂的高度民意支持數字。公投第10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同意765萬票(69.5%)、不同意290萬票(26.4%)、無效票45萬(4.1%),總票數1102萬,投票率55.8%。中選會估計的公投投票權人約1938萬,投票率不到六成,表示超過四成可投票民眾對此議題未表示意見。以總投票率來看,幸福盟所謂高達七成的支持度,其實不過是總投票人數不到四成的人投下同意票,但這結果已經讓反同婚的聲量大到彷彿他們已經可以取代大法官去決定如何解釋憲法精神了。
 
大法官在106年5月24日即認定民法婚姻規定未納入同性別二人屬違憲,這表示同性婚姻應有合(民)法地位,但第10案公投「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在一男一女的結合?」的提出,等於就是衝著打臉大法官解釋而來的。我們必需回頭釐清,公投第10案當初在審核通過時是否就已經逾越了《公民投票法》第2條的適用事項:「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公投法》是否賦予公民投票得以否定大法官解釋的權力?
 
司法院在選後11月29日針對此問題業已說明,公投之結果及後續法規修訂,「不得牴觸憲法,亦不得牴觸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效力之司法院解釋」。憲法明白保障同性婚姻,幸福盟就是不接受這抵觸其信仰價值觀的憲法精神,堅持同性之間沒有所謂的婚姻關係,並指「針對第10案反對為同婚修民法……這條很清楚,沒有模糊空間,『我們絕對沒有要推動同性婚姻』」,那請問:大法官解釋就不清楚、有模糊空間嗎?
 
這次的公投亂象,嚴格來說是去年《公投法》修訂後的「現世報」。《公投法》修法後,全國性公投主管機關改為中選會,於是中選會主委公投後中第一支箭落馬;「雙二一」門檻(即「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修法後改為「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這讓政黨主導或較具動員力與影響力的團體佔盡優勢,所謂的公民投票又成了選舉操作與政治遊說的另一手段。
 
這次若有人以公投成功對抗憲法來限制婚姻限一男一女,下次會不會出現「你是否同意最低工資應設定為台幣4萬元?」「你是否同意信上帝者得於聖誕節放假一天?」反正依現行《公投法》規定,全國性公投案即便只有100萬人有興趣投票,只要同意票達25萬,就表示你只要能經營出25萬個信眾或支持者就能對法律予取予求?
 
民進黨政府應該想想,這次大選若沒有公投攪局是否會輸得這麼慘,當初在立法院高舉著「人民做主,還權於民」支持大幅下修公投門檻的立委們,大概做夢也沒想到這場選戰竟會因為公投鳥籠被破壞後先讓自己被亂箭射成重傷吧!療傷之際,還是盡快再修公投法吧,不然下次總統大選誰知道還有哪些公投要來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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