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之後,同婚還行不行?

出版時間 2018/11/26
從提案團體的反同立場來看,他們絕對不希望未來出現一部保障同婚的專法,但檢視其公投主文和理由書,都無法推論出一套禁止同婚的專法或特別法。示意圖。資料照片
從提案團體的反同立場來看,他們絕對不希望未來出現一部保障同婚的專法,但檢視其公投主文和理由書,都無法推論出一套禁止同婚的專法或特別法。示意圖。資料照片

江河清/American University人類學博士候選人、大學兼任講師
 
日前公投結果出爐,公投第10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高票過關。然而,司法院表示不論未來如何立法,都不能違反大法官釋憲,落實同性婚姻合法化。司法院的說法讓許多民眾感到困惑,因為下一代幸福聯盟經常宣傳他們的提案是「婚姻定義」公投,一旦公投過關,可以有效阻擋同性婚姻合法化。
 
事實上,中選會當初通過公投提案時,就曾發布新聞稿說明:「縱使經公投通過,立法者仍有義務制訂法律保障同志結婚的權利。」在公投公報的行政院意見書中,行政院也主張,依照大法官釋憲「婚姻應已不限於一男一女」,同時也說明不論未來以任何形式立法,都要「具體落實婚姻平權」。由此看來,中選會、行政院意見書、司法院對於大法官《釋字第748號》的理解都是一致的:不論是修《民法》或另外立法,最終都要平等保障同志的「婚姻」自由。
 
回過頭來看,公投第10案真正的關鍵是主文中的「民法」二字。這個公投提案當初在中選會可以成案,是因為提案人在理由書中主張,該公投只有限定「民法」範圍,並強調政府仍然要以其他法律保障同志的婚姻自由。
 
換句話說,這是一個修法形式的公投案,提案人主張將《民法》的婚姻限定為一男一女,但這個提案不擴及《民法》以外的所有法律,立法機關仍然要另外立法,保障同志的婚姻自由。至於如何另外在民法之外,另外立法保障同婚?我們可以參考當年南非通過《民事結合法案》,不更動原有的婚姻法律規定,直接另立一套特別法,平等保障同性和異性的婚姻關係。
 
此外,再看通過的公投第12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這個提案其實只有開放性地建議在《民法》之外立法,但並沒有說這個法律不得承認同性婚姻,或不能以「婚姻」之名保障同性伴侶。
 
儘管從提案團體的反同立場來看,他們絕對不希望未來出現一部保障同婚的專法,但檢視其公投主文和理由書,都無法推論出一套禁止同婚的專法或特別法。換句話說,若在《民法》之外另立一部承認同婚的專法或特別法,也是符合公投第12案的結果。
 
把《釋字第748號》和公投第10、12案結果放在一起看,竟然會得出以下結論:依照公投第10案,立法院不會修改《民法》婚姻,但依照公投第12案,立法院必須在《民法》以外,以其他法律形式承認同性婚姻,達成大法官釋憲要求「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最後,遺憾地說,以上只是純粹的法理邏輯推論,但政治現實未必會依照邏輯運作。未來婚姻平權之路,還有更漫長的立法搏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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