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公約,每個兒童都有權在影響到他的任何事項表達意見,因此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的司法和行政訴訟中,能夠依法律程序,由兒童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團體,表達意見的機會。這規定不受任何限制地適用於所有影響到兒童的相關司法訴訟。
所以,兒童表達意見的案件,應該不限於夫妻離異的親權爭議,只要足以影響到兒童所有事項的司法程序,都應該確保他的表意權。
但爸爸被判死刑的案件,難道包含在足以影響兒童的司法案件嗎?
第十二號一般性原則中,委員會提出的司法程序,多指涉及兒童權利本身的事件,例如與父母分離、監護、照料和收養、觸犯法律的兒童、遭受人身或心理暴力、性凌辱或其他暴力犯罪之害的兒童等。因此不是兒童本身權益受影響事件,例如家庭成員自身的刑事案件,似乎沒有必然關係。
然而,辯方律師能在最高法院把《兒童權利公約》的表意權,作為辯論爭點,實在值得讚許。因為,每個兒童擁有改變其生活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從其脆弱性(保護)或對成人的依賴(規定)中衍生出的權利,那是兒童的基本人權。無論最高法院關於沈姓男子被判死刑,應否有兒童表意權的程序確保,至少該案引發法界開始思辨這個問題。
然而,法院是否在影響兒童的司法案件,都傳訊兒童到庭陳述意見,以確保兒童表意權?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認為,最好不要在法庭公開聽取兒童意見,而是在保密環境下進行。並且需要特別注意提供和陳述有益於兒童的資訊、對自我辯護的充分支持、經過適當培訓的工作人員、法庭的設計、法官和律師的著裝、螢幕和單獨的等候室等。
目前在家事案件中有「程序監理人」,性侵害案件則有「司法詢問員」制度協助兒童表意權。但其餘部分司法程序,則似乎付之闕如。
但我在此仍特別強調,兒童有權不行使此項權利。表達意見是兒童的一種選擇而非義務。任何人或機關都不應藉由保護兒童表意權,反而強迫兒童,變成兒童的義務。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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