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沒被列入「政治檔案」中的政治迫害事件

出版時間 2018/11/21
轉型正義之本在於檔案取得與開放應用,這部分如出現差池將導致後續轉型正義工程信度與效度。圖為引起憲政爭議的總統府秘書長王世杰。摘自維基百科
轉型正義之本在於檔案取得與開放應用,這部分如出現差池將導致後續轉型正義工程信度與效度。圖為引起憲政爭議的總統府秘書長王世杰。摘自維基百科

江子揚/政治大學研究員
 
大法官釋字第 509 號(J.Y.Interpretation No. 509)針對全民知權確立,在理由書作出如次表示:「《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檔案公開目的及功能,不侷限於歷史研究範疇,其底蘊國家保障人民的知權,人民得以透過掌握充分資訊,藉此進一步監督抑是追究政府有關責任(東生,2016)。
 
然而,在實務層面,由於歷史情境與立法背景,台灣檔案開放與應用的侷限與阻礙有其特殊性。
 
有關檔案文書申請、抄錄、複製等應用,依《檔案法》第17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次條(第18條)則載述,「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一、有關國家機密者。二、有關犯罪資料者。三、有關工商秘密者。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檔案法》第17條,有關機關對於檔案申請以不得拒絕作為原則,但第18條旋即加上七項得以拒絕但書,作進一步範疇緊縮限定。
 
《政治檔案法草案》第3條第1項,針對何謂政治檔案,表示:「指由政府機關、私人或民間團體所保管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一年 十一月六日止,有關二二八事件,或因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懲治叛亂條例或戡亂時期檢肅匪 諜條例涉及鎮壓、調查、偵查、 追訴、通緝、執行或與其相關之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之檔案」,並說明係參考「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及「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依《戒嚴法》規定,戒嚴時期受到軍事審判的平民,解嚴後就前行有疑義判決得依法向司法機關上訴,其中遭到軍法審判案件中,有相當多的並非二二八事件抑是動員戡亂體制抑是觸犯內亂外患罪抑是《懲治叛亂條例》與《檢肅匪諜條例》加以起訴或定罪,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行政機關針對「政治檔案」的定義,在進行轉型正義範疇時,比原本《戒嚴法》所規定,解除戒嚴後得以透過司法程序追尋的轉型正義範圍還要小,其次,威權統治期間許多著名政治案件,基本上也不在目前行政機關所規範的「政治檔案」範疇內,如高雄美麗島事件以及台大哲學系事件,在前述適用界定下,更遑論包括引起憲政爭議的總統府秘書長王世杰事件、台灣省主席吳國禎事件、香蕉大王吳振瑞的「金盤(金碗)案」、台灣省議會副議長林頂立案、民營唐榮鐵工廠收歸省營事件等將被排除在外,此外,更具體且直接問題在於,因應轉型正義的要求,相關檔案陸續解密中,而完成解密的檔案、文件、書籍也依法可以進入銷毀的程序(薛化元,2016)。
 
作為轉型正義工程重要基礎工作,無論是立法制度層面抑是歷史情境層面,皆對台灣檔案開放過程產生多重侷限與阻礙,當務之急,特別是面臨依法銷毀檔案情事,特別需要有關單位留意與儘速處置,畢竟還原事件原委以及重建歷史真相等,轉型正義之本在於檔案取得與開放應用,這部分如出現差池將導致後續轉型正義工程信度與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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