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就讓它過去」不利追求真相 更難讓人權價值普世化

出版時間 2018/11/14
論者指出,台灣在面對過去威權時刻人權侵害情事,開始形塑「過去就讓它過去」的歷史共業氛圍,朝著轉化為社會共識方向前進,除迴避真相調查外,更阻卻轉型正義工程進行。圖為中正紀念堂前廣場。資料照片
論者指出,台灣在面對過去威權時刻人權侵害情事,開始形塑「過去就讓它過去」的歷史共業氛圍,朝著轉化為社會共識方向前進,除迴避真相調查外,更阻卻轉型正義工程進行。圖為中正紀念堂前廣場。資料照片

江子揚/政治大學研究員

作為人權核心價值,強調對於人性尊嚴的尊重,一方面是對客觀規範價值體系構組經過,另方面則進一步針對個體間抑是個人與國家相互關係與行為分際進行界定。

人權保障過程,消極層面在於要求國家不得任意侵犯外,並更須積極加以維護。當國家行為產生侵犯《憲法》所保障基本人權疑慮時,將被認為是違憲之舉而喪失其正當性,次就個人權利而言,針對人權侵害情事得請求司法機關救濟,宣告該行為抑是立法無效(林佳範,2006),進一步確立「否定為了『全體』而犧牲個人之全體主義,認為任何人皆自備自主性人格,平等受尊重」(許志雄,1992)價值。

人權價值主張並具體書寫入大法官第567號解釋文:「人性尊嚴,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存續,具特殊重要意義,不容國家機關以包括緊急事態之因應在內之任何理由侵犯之,亦不容國家機關以任何方式予以侵害。縱國家處於非常時期,出於法律規定,亦無論其侵犯手段是強制表態,乃至改造,皆所不許,是為不容侵犯之最低限度人權保障」。

消除集體抑是民族性創痛記憶(Huntington,1991),避免復仇渴望成為和解進程礙阻(Ignatieff,1998),是一種深刻考量「長時間社會所累積承載之『恐懼、記憶、厭惡鋌而走險』等情感」過程(柳嘉信,2014)。轉型國家歷經政權更迭,拋棄對前威權統治團體的究責起訴,刻意遺忘過往悲痛歷史的取徑選擇。

民主化後,面臨過往威權遺緒,除非該社會抑或族群能夠真實面對過往苦難,否則前行陰影仍將受到阻礙,進而侷限邁向未來的發展,此為轉型正義工程有關「祛記憶」(disremembering)策略的敘寫(吳乃德,2006)。以西班牙作為經驗典範;另一代表案例則為經歷波爾布特(Pol Pot)政權恐怖統治時期的柬埔寨(Gittings,2000)。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兩個代表性國家雖然有其各自時代背景而對既往隱澀歷史產生公共遺却傾向,但後世皆能清楚且具體知道威權時刻加害者是誰,這與台灣迄今尚無法具體辨識乃至載述加害者的情況有所不同,何況近來西班牙針對轉型正義處理已轉向至歷史記憶重建工程。

歷史共業(historical glitches):「指在不同時空環境下,不同價值觀形成不同是非對錯的判斷,產生對於同一類事件的不同處理方式。在後來的時空環境下,後人批判前人的處置方式為道德上不正確或不適當,但不涉及法律上犯罪的一種普遍行為。後人必須為這些前人的行為付出一些代價處理行為的後果,以符合當時時空環境的價值觀」。轉型正義工程實踐標的在於,既往威權統治期間種種不法侵害人權行徑的處置,其事端肇發主要透過國家機器並利用公權力進行系統性人權斲傷。

在台灣,面對過去威權時刻人權侵害情事,在特定利益團體運作下,往往形塑一股「過去就讓它過去」的歷史共業氛圍,通過將本應進行檢視史事的弱化過程,以及特定傳媒潤飾傳播,一步步朝著轉化為社會共識方向前進,除迴避真相調查外,更阻卻轉型正義工程進行。這樣的價值轉化過程,不僅對於追尋歷史事件真相蒙上陰影,更是對於民主機制的侵蝕以及人權成果的斲害,更重要的是,標誌著人權價值普世化在台灣的式微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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