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竹上/高雄師範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
今年9月23日新竹市剛發生年僅3歲的小男童受虐案(生母洪女前往探視時,赫見兒子全裸,手腕綁著束帶、被關在陽台處罰站,與地上的排泄物共處);此等駭人聽聞的兒虐事件才發生1個多月,近日台北市1名2歲的林姓男童瘦成皮包骨,目測不到5公斤(正常體重的一半),全裸躺在廁所地板上死亡。經查林童的母親20歲的林女未婚生子……。對照成人世界忙於選舉、競逐權位的喧囂,誰來為沒有選票的兒童請命?重大兒虐事件是文明社會之恥,又有幾位候選人願意在兒童保護政策上下功夫?
2016年3月發生「小燈泡案」,總統蔡英文曾說「這個社會破了很多洞,我會用盡全力,來把它們都補起來」,「我將強化社會安全網,拿出具體的做法,來逐步兌現我的承諾。……」但2年多過去了,小燈泡母親王婉諭今年6月出庭時曾表示:「我不清楚國家為了這些洞,做了哪些實質的努力?兌現了多少承諾?」為此,以下嘗試分析台灣社會重大兒虐事件層出不窮的原因,並提出對策:
一、揚棄「家務事」、「等通報」這兩個要不得的觀念
一旦發生重大兒虐,政府每每呼籲:「街坊鄰居也是兒少保護的重要第一線,民眾若有發現不當管教或是經常聽到哭罵聲,請盡速通報!」然而,兒童與成人間的關鍵差異在於生理上的脆弱性、自救能力的缺乏,一旦發生兒虐事件,往往難以回天,因此兒童保護的關鍵階段不能在於事發後的通報與救援,必須在於風險因子的預防。
在社會連帶日趨薄弱的今日,國家不能繼續將生育兒童視為家務事,必須建立制度性的預防網絡,正視兒童脆弱性,預防勝於搶救,若仍抱守殘補性的通報與究責機制,兒保系統將難以文明化。
二、發展及建立村里鄰「學齡前幼兒福利輸送系統」
在台灣,一個孩子從出生到滿6歲強迫入學前,除了極少數特殊情形外,國家現有機制其實難以掌握兒童實況,也因此多起案例是在辦理強迫入學調查時,才發現兒童已經死亡多年,剩下一堆白骨。主管機關目前僅僅以「6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企圖掌握危險因子,及早介入關懷協助,例如:父或母未滿20歲生子、兒童逾期未完成預防接種、未納入全民健保逾1年、父或母入監等,但這些危險因子的掌握往往有相當的時間差,經常緩不濟急而發生憾事。
此外,以最密集的預防接種而言,仍然有相當的空窗期,例如第27個月打完日本腦炎疫苗第2劑後,下一次的施打已是滿5歲至入小學前,從而以「疫苗脫針」作為啟動兒童關懷的風險因子,成效仍相當有限。
我國必須參照如北歐國家的作法:從兒童一出生便納入「學齡前幼兒福利輸送體系」,細分幼兒發展階段,設計完整、延續的時間節點,由村里鄰等基層社區單位提供適齡的益智玩具、童書畫冊、父母指導諮詢等,也藉此確認兒童發展實況、即時化解風險。
三、統一兒童保護組織權責,由高層領軍克服跨部會困境
民國102年「衛生福利部組織法」施行、104年「內政部兒童局組織條例」廢止,兒童局存在不到6年。目前台灣的兒童保護權責,在中央分散於衛生福利部內的不同單位,事權切割為預防階段歸社會及家庭署、保護階段歸保護司,層級為下轄之科或組;地方政府則多由社會局、家暴防治中心之科/組負責。
有鑑於兒童非比老人、婦女、少數民族,對於政治人物並無選票誘因而易遭忽視,故必須於中央、地方成立更高位階、專責而事權統一之主管機關,負責強化社會兒保意識、推動制度性的風險預防網絡及福利措施。此外兒保政策往往涉及跨部會/局處之業務,例如上述危險因子的掌握,包括小爸媽、預防接種、未納健保、父母入監等,均涉及衛政、戶政、社政、教育、矯治機關之合作,若單由社政系統主責,相當難以協調,必須由高層親自領軍,才能克服跨部會困境。
四、因應家庭解組,協助親職功能延續
台灣的離婚、未婚生子、小爸媽等比率向來不低,家庭解組後政府如何協助親職功能延續,必須有完整的配套措施,例如促使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盡早認領、父母離婚時協辦其後續親職規劃(包括扶養費與探視權等),然而目前面臨這些問題時,仍須當事人自行前往法院打官司,民眾往往望之卻步或緩不濟急。
以探視權為例,若能在父母離婚時協辦其簽署協議,並適度輔導協調,1個月看兩次孩子,1年24次,兒虐風險自然大幅降低。此外許多兒虐是源自於親職教育知能不足,「老大照書養、老二照豬養」,甚至新生兒餵布丁、過度搖晃頭部、營養攝取不足等,就此宜導正升學主義,在各教育階段加強親職與照顧知能。總而言之,以上建言,如果總統真有誠意補洞,理當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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