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國隆/彰化縣警察局法制科巡官
拜讀6日王子榮法官在《蘋果日報》論壇有關「良民證是掛保證還是貼標籤」大作,筆者就個人實務經驗來淺談民眾及僱主對「良民證」的迷思。
在發生成功大學研究生命案後,輿論指向涉案林姓清潔工於求職時有提供良民證,或許,悲劇就不會發生?然這種假設顯然是個謬誤。
多年前的八里媽媽嘴咖啡店雙屍案,女店長謝依涵應徵時,是有讓僱主檢視良民證的,令人無法想像的是,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擁有良民證的謝女,按眾人的邏輯理應是個良好市民,卻搖身一變成為殺害富商夫妻的兇手,著實令許多人對「良民證」打了個大問號。
綜觀現今職場,確實已愈來愈多的公司行號在招募新人時,要求求職者向警察機關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即俗稱的良民證),以證明自己是所謂的「良民」。事實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立意原為供國人為出國留學、申請外國簽證或外國人居留於台灣期間是否涉犯刑案等之需求,而但筆者近來在接受民眾申請時的用途需求趨勢幾已偏離原始設計,國內職場等「第三人之需索」早已超越出國之需求,且有快速普遍化之趨勢,愈來愈多行業的僱主均會要求求職者或受僱人檢附一張良民證來證明自己是良民。
在犯罪學標籤理論基礎下,職場對於求職者所劃設無形牢籠的就業歧視心態不應普遍存在,在犯罪學的實證研究統計上,犯罪行為人初犯後的再犯率亦低,往往只有一小部分人而已。
在鄰近的香港和日本等國均有明文規定所發出的「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純粹是供有關人士申請入境簽證前往另一國家旅遊或居住,或申請領養小孩之用;為了在此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要求簽發「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的申請,是不予受理的。
我國因工作需要申辦良民證為由而實現資訊自決權,但同時也侵害到人格權,更是侵害工作權及更生人回歸社會的絆腳石,證明書的核發制度實應有改善之需要,莫僅因成大林姓清潔工的案例,加深「良民證」的迷思,如同前述八里雙屍案的謝女,更驗證了持有「良民證」的人不能絕對代表人格和品操,和「良民證」一樣潔白無瑕,未來就不會有任何偏差或犯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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