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榮專欄:「良民證」是掛保證還是貼標籤

出版時間 2018/11/07
成大校園命案若最後為了回應社會輿論,走向聘僱臨時工須更廣泛的出具「良民證」,恐讓更生人失去撕下標籤的機會,持續被邊緣化。示意圖。資料照片
成大校園命案若最後為了回應社會輿論,走向聘僱臨時工須更廣泛的出具「良民證」,恐讓更生人失去撕下標籤的機會,持續被邊緣化。示意圖。資料照片

王子榮/雲林地方法院法官

震驚社會的成大校園研究生命案,檢警很快鎖定了擔任臨時清潔工的林姓犯嫌,林姓犯嫌到案後,目前由檢警繼續釐清犯案動機和犯案手法。

但媒體總唯恐天下不亂,警方也常忘記偵查不公開,掀出林姓犯嫌過往曾有犯下刑事案件的紀錄,責難的矛頭頓指向校方,校方沒有在聘用時好好過濾,沒有要求林姓犯嫌拿出「良民證」。是啊,沒有「良民證」也敢聘用,這不是失職什麼才是失職!然而,捫心自問,有了「良民證」凡事就能萬無一失?假如為了回應社會輿論,要走向更廣泛的出具「良民證」作為問題解方,會不會可能搞錯了方向,把偶然發生的悲劇蔓延成大規模對於更生人回復社會的壓迫?

什麼是「良民證」?實際上良民證的全名叫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法源的基礎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在該條例的設計上,是由內政部作為主管機關,並委由各地的警察機關作為受理窗口,民眾如果有需要,就可以向警察機關申請關於自己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只要你過去完全沒有刑事案件紀錄,又或者雖然有過刑事紀錄,但跟《少年事件處理法》有關、受緩刑宣告未經撤銷、受拘役罰金宣告、受免刑判決、經免除其刑的執行、法律廢除其刑罰、經易科罰金或依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也是可以申請到自己的良民證。

在法制面的設計上,立法者確實做了價值取捨,依據過去犯罪情節的不同而有一定分別,對於法院判決結果比較嚴重的(判的刑度不能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就讓他們留下了無法抹滅的紀錄,是好人或壞人,從此打上印記。

日常生活中什麼時候需要良民證?往往是在求職時被要求檢附這項文件,乍聽下很合理,清清白白的人才不會讓人(老闆)擔心,也才能相信他的品格,廣泛的要求出具變得理所當然,反過來想,如果一個人拿不到良民證,不就等於拿不到進入社會職場的基本入場券,這群人怎麼辦?他們是曾經做錯事,但當他們想重新融入社會,迎面而來的不是友善眼光,而是滿滿的標籤。

實則,對特定類別的工作施加限制,要求從事職業的人不能有(或不能有若干類型)犯罪紀錄並非全然不合理,大法官過去在釋字第584號、第749號對計程車司機執業資格的限制早已有所表示。在釋字第749號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7條第3項是違憲的,因為該條文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如果在執業期中,犯下了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等犯行,經過第一審法院判刑就要吊扣執業登記證,如果是判決確定的話就要廢止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照,這種完全不問計程車司機的犯罪行為和乘客安全之間有無關連性,對工作權施加的限制無法通過合憲性檢驗。

釋字第584號同樣針對《道交條例》而來,對於該條例第37條第1項立法者是認為犯下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妨害性自主等類型的人不能擔任計程車司機,認為這類犯罪對於乘客安全有實質風險要加以限制。考量到計程車的特殊性,我們對計程車司機職業有這樣的要求,甚至以法律明文限制應無可厚非。

然而,在社會各行各業中,目前約定成俗的良民證已經成了隱形的天花板,這樣的門檻增加了更生人回歸社會的難度與可能,當他們持續被邊緣化時,只能屈就更不利自己的勞動條件,某種程度代表只能選擇忍受雇主更合理化一層又一層的剝削,倘若未來臨時性的清潔工不能做了,只能往更勞力密集、更幽微的角落聚過去,良民證乍看是美意,但可否重新思考是利還是弊,可否再適度放寬,讓犯罪的人還是有撕下標籤的機會,不該讓很多走出矯正機關的人,一再被拒絕於社會已經築好的高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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