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法論:被害者的司法之路太艱難(賴芳玉)

出版時間 2018/11/07

近日,普悠瑪號翻車事件,若非該案死傷慘重而受到矚目,立法委員也加入調查,吹哨者不忍駕駛員孤獨承擔所有體制下的弊端,而願意勇於揪出內部真相,那麼,本案的調查,是否可能就真的只停在駕駛者一人身上?如果不是矚目案件,檢方怠於調查證據時,被害者究竟有無救濟的管道呢?
當然,檢察體系內有許多非常細心、認真並同理被害者的檢察官,不能因幾件爭議或被質疑的案件,就全數抹滅那些優秀檢察官的努力,本文只想提醒或思考「不起訴處分」制度,是否讓被害者在司法的路更弱勢?或我們還能做甚麼制度性的改變?
一般民眾或許不知道,檢方不起訴處分確定的效力很大,類似法院刑事判決的確定力,具有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功能,除非有新事實、新證據等,否則很難再重新啟動調查。但起訴後的被告在法院的救濟,原則有三級三審,反觀被害者,在不起訴的案件中,在偵查庭只有二個審級,也就是地檢署及高檢署,實質再進入調查,也只限於地檢署,至於交付審判的制度,使用過的人都明白那個制度如同再審般的困難。
法院因資訊透明,人民可以監督,那麼檢察署是否也有被監督的可能?有無可能在不妨礙偵查不公開原則下,加入人民的監督機制?曾有學者提議參考日本「檢察審查會」,就不起訴處分及行政簽結部分,加入人民參與審查,這或許是思考方向。
無論如何,誠摯期待所有制度的改革,多納入被害者在司法的程序權,這應該是多數人民的心聲。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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