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速致傷亡=殺人罪?】曾平毅:市區幹道高速競駛 微罪難服人

出版時間 2018/11/01
學者認為,針對如上月11日謝姓駕駛與朋友因高速競駛行為導致3死的事件,我國《刑法》對於殺人之「故意」雖有其定義,但司法者宜就犯罪事實之「知」與「欲」這兩個要件加以審酌。資料照片
學者認為,針對如上月11日謝姓駕駛與朋友因高速競駛行為導致3死的事件,我國《刑法》對於殺人之「故意」雖有其定義,但司法者宜就犯罪事實之「知」與「欲」這兩個要件加以審酌。資料照片

【競速造成傷亡應否視為殺人罪?】兩名男子上月在交通尖峰時間於台北市鬧區無照開車競速,車輛失控衝進騎樓撞死3人,檢察官依殺人罪將2人聲押,但法官裁定交保;這項裁定引發社會與法界內部極大爭論,這樣的行為算不算有殺人的「故意」?究竟哪方才有道理?《蘋果》特邀各方見解提出論述,提供讀者思考。

曾平毅/中央警察大學交通學系教授

今年10月11日約18時的傍晚尖峰時刻,本人於敦化北路騎著Ubike往南正要通過南京東路口,發現南京東路一直綠燈,警察同仁正進行號誌管控,同時傳來救護車及消防車輛的警笛聲,內心知道附近發生了重大事故,後來看見南京東路北側的人行道上有救護人員正進行CPR,直到回家打開電視才知道竟然有人在尖峰人車很多的時刻競速飆車失控,導致了3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就經驗所及,要在市區道路(即使是市區幹道或快速道路)造成一次事故而導致多人以上死亡的案件,相當罕見,通常與高速行駛或酒後駕車(也常伴隨高速行駛)有關。台北市亦曾發生警車遭超速闖紅燈車輛側向撞擊而導致2名員警死亡之事故。這種事故的發生除了有不確定性,最常伴隨的是駕駛人「違規駕車」。

一般致死案件的道路交通事故刑事責任,多以「過失致人於死罪」追究當事人之過失責任。本案檢察官考量無照駕駛、下班尖峰時間於市區內飆車競速,可以預見可能發生重大意外導致他人喪命,有不確定殺人故意,故以「殺人罪」聲押。但法官考量無法舉證殺人之故意,故改以刑責較輕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羈押。刑事責任的成立,當然必須考量其法律構成要件與證據力的檢驗,未來的司法還有很多實務的論戰。本人的專業不在於法律,僅就駕駛人之權利與義務,提出以下看法。

其一,「無照駕駛」是一件必須正視的課題!駕駛執照是駕駛機動車輛的許可憑證,若是用路人沒有透過正規的駕駛訓練,實不易了解現行道路交通法規,以確實掌握通行道路的權利與義務,致無法學習正確的用路方法,以避免可能發生的道路危害,同時也無法學習基本的車輛操作技巧,以降低事故的發生率與嚴重度。因此,年輕人的無照駕駛必定會被列為肇事責任,也常常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其二,「嚴重超速駕駛」對於道路交通的危害甚大!超速行駛會使得反應時間不足、煞車距離變長、容易爆胎或失控、撞擊力迅速加大等明顯的危害,因此世界各國均明訂有最高速限(speed limit)及處罰規定。原本沒有訂定速限的德國,有鑑於高速行車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危害,近年來也開始陸續限速。在我國,若是行車超過最高速限60公里/小時以上,就屬於「嚴重超速」(目前行政院已經通過改為40公里/小時),則會處罰更高的罰鍰(新台幣2.4萬元)。台北市區道路的速限為50公里/小時,從目前的各項跡證顯示,本案被害人均屬路側靜態行為,加害人係以高速撞擊才肇事,也才會造成現場的車輛嚴重損壞與3人死亡事故。

其三,我們應該唾棄「高速競駛」的行為!單一車輛超速行駛或嚴重超速行駛的交通危害本來就很大,若有兩輛以上車輛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其駕駛失控可能性大增,也會加重對其他用路人的危害,故現行道路交通法規採更高的罰鍰(新台幣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本案後來有其他用路人提供行車錄影畫面顯示,兩車有尬車行為,在尖峰時刻會明顯影響其他用路人行車秩序或安全,因而肇事的機率大為增加。

其四,「無知」不是藉口,「沒有殺人動機」或「無法舉證殺人之故意」宜審慎衡酌!雖然我國《刑法》對於「故意」有其定義,但司法者宜就犯罪事實之「知」與「欲」這兩個要件加以審酌。年滿18歲之成年人須負起完全的刑事責任,若對於尖峰時刻在市區幹道高速競駛可能造成的嚴重交通危害(其他用路人的傷亡)沒有認知,可能不是「無知」或是「無法預見」可以解釋得讓社會民眾接受。

不認識對方(不是撞到A,就是撞到B)、沒有殺人動機(無差別對象的傷害)、沒有殺人之故意(不預知造成其他用路人死亡),但卻已造成了「多位不特定對象的用路人死亡」,若僅以「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來審酌,相信絕不是廣大民眾所能理解的!

本人多年以來從事「肇事重建(Accident Reconstruction)」(或是一般稱呼的「行車事故鑑定」)工作時,「沒看到、來不及、煞不住,或是機械故障」是當事人最常訴說的「原因」或「理由」。但本人認為這些說法一點也不負責任,就像是很多人的「三不策略」(不清楚、不記得、不知道)一樣,不但沒有道理,更不是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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