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榮專欄:過站或誤點?失速的立法列車

出版時間 2018/10/31
普悠瑪列車翻覆事故發生至今,對於台鐵事故的究責聲浪不斷拉高,惟論者指出,亦須正視法律面的補強空間:其中以《刑法》第276條、第284條的業務過失傷害/致死的刑責最為重要。資料照片
普悠瑪列車翻覆事故發生至今,對於台鐵事故的究責聲浪不斷拉高,惟論者指出,亦須正視法律面的補強空間:其中以《刑法》第276條、第284條的業務過失傷害/致死的刑責最為重要。資料照片

王子榮/雲林地方法院法官

普悠瑪列車翻覆事故發生至今,全台灣仍瀰漫對於罹難者追思的哀戚氛圍中,同時間,對於台鐵事故的究責聲浪隨著更多的訊息揭露而不斷拉高,已有多位專家(包含學者、鐵道技術的專家、台鐵前員工)找出台鐵這部大機器的各種弊病。

輿論的風向從一開始的ATP(列車自動防護系統)關閉導向駕駛員個人疏失,到陸續燒出台鐵驗收可能存在弊端、人力嚴重短缺、駕駛員在不能誤點壓力下邊開邊求救等結構性問題,各項因應而生的建議無非是希望亡羊補牢,畢竟台鐵大到不能倒,每天肩負運輸樞紐的重任也不可能砍掉重練,如何避免下一次的悲劇發生已是全民共識,不過在各種藥方中還漏掉一味,法律面的補強空間必須正視,這次事故再度敲響法制面的警鐘!

在類似的大型意外事故中,最可能與刑罰產生連結的就是《刑法》第276條、第284條的業務過失傷害/致死的刑責。

過往對過失傷害/致死法條的批評,不外乎主張以「業務」作為刑度區分標準是有問題的,以往認定從事業務行為有較高的危險性和發生實害頻率,想當然耳覺得從事業務的人有比一般人高的危險認識能力,所以課與較重的責任。但首先,這樣的推論一直以來缺乏實證數據的支持;另一方面拜最高法院之賜,實務判決不斷去擴張概念,還涵蓋了主要業務跟附隨業務,附隨業務包山包海,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都可以算,講極端一點,如果你是職業駕駛,那你只要是碰到車輛恐怕都在業務過失犯罪的射程範圍中。

這樣的立法思維在刑罰平等原則下難以通過檢驗,所以政府機關也做出回應,對此部分提出修正並刪除了「業務」的法條文字,然後統一回歸由過失傷害/致死罪來處理,同時將最高刑度都提高到5年,讓法官依個案的過失情節輕重來量處適當的刑度。可我們捫心自問,目前的修法是否是重大公安案件的解方?尤其如果遇上大量傷亡時,刑度上是否能充分反映行為的評價?

時間軸回到台南維冠大樓倒塌時一審宣判的場景,當時承審法官對於建商、建築師等人在確實犯有業務過失致死犯行下,給予最高的5年刑度(業務過失致死罪的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但當時社會輿論的撻伐排山倒海,維冠大樓死傷極為慘重(罹難者116人),這樣的結果竟然只有5年刑度(之後二審確定判決也維持一樣刑度),不少政治人物也藉機消費司法,跟著風向大肆撻伐。

罪刑法定原則要求要對一個人處罰就該當時的法律有明文(效果、要件),這是現代民主法治的SOP,更是不容退縮的防線。對於過失傷害/致死罪的最高刑度過輕有所疑慮,那能重新調整法律制度的鑰匙是握在立委手中,搞錯的對象無助於事情往正確的方向發展,法官依法審判後卻背負罵名,公親變事主怎能不覺得委曲。

然而,貿然提高過失傷害/致死刑度會是個好方案嗎?法律的設計仍要注意不同法條間、不同行為的罪責間的平衡,可能的路徑是藉由原來既有的特別法去提高刑度,例如在《鐵路法》中仿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的設計(對於原來的刑責再多加重至二分之一)。不過不管如何,事後補救機制都只是為了避免將來再有悲劇發生時,大眾對司法又重複一樣的質疑,無限循環下社會如何前進,對目前已發生的普悠瑪事故在究責上不會適用,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精神的真諦。

目前的修法草案(院總第246號政府提案第16411號)已經在立法院修法列車的隊伍之中,第一線的司法往往只是出來收拾殘局,制度面的、結構性的問題有賴行政、立法攜手出擊,修法的列車究竟是誤點還是過站不停,還是因為議題沒選票就失去動力,全民都在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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