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松柏/台南高分院公設辯護人
《退休公務員被徵調救難慘死,月退俸變1/3還要扣撫卹金》一文報導:「(台北市消防局災害搶救科股長)陳永生無奈表示,依據《消防法》30條規定,本法徵調人員不幸因公死亡,可依本職身分請領各項給付,由於孫烈士是退休公務員身分,遺族已有申請月撫慰金,所以依法必須做扣抵,銓敘部也已經做出明確函釋,消防局只能配合辦理。」「對於北市消防局的說法,銓敘部退撫司司長呂明泰駁斥『推責任也不該這樣推』,表示並未給北市消防局什麼函釋,消防局可全責處理。」
兩個機關所屬人員這麼說,所以……最後呢!問題怎麼解決?孫烈士的遺族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所領的遺族月撫慰金(法律用語是『遺屬年金』)其實是「一般」的退撫給與,這與《消防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的「撫卹金」難道會是重疊的給與?本文認為不是。所以,孫烈士的遺族並沒有重複領取,當然也就沒有必須「扣抵」的問題:
1.《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關於公務人員「在職死亡」的撫卹,區分為「病故或意外死亡」與「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簡稱因公死亡)」兩大類(第五十二條),並且這兩大類的「退撫給與」,依照該法第五十四第二項(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因公死亡)的具體規定,顯然也是不同……「因公死亡」的撫卹明顯優於「病故或意外死亡」的撫卹。
2.《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撫卹金基數內涵依其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並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除此之外,仍適用用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遺屬的撫卹更是優於「病故或意外死亡」的撫卹。
3.《消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受傷、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第二項規定:「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這裡所指的「撫卹金」給與,本質上仍然是「因公」(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受傷、身心障礙或死亡)而來……所以,「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其實就是「因公死亡」的特別給與,其與「一般」的遺屬年金,並不相同。
4.內政部消防署105年11月8日消署管字第1051400845號函:「查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災防法)第47條規定意旨,針對受命或依規定執行災防法所訂災害防救事項致死者,應先按第1項規定,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又災防法第47條係參照消防法第30條規定訂定,該消防法條文立法理由:『因義勇消防人員遍及各行各業,實際上大都已依其本職身分參加政府舉辦之公、勞、漁、福保等保險。為避免因同一事故而領受國家雙重保險給付,增加政府財政支出,爰明定依消防法參加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傷殘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請領撫慰金、撫卹金或其他各項給付。』……。」更是明確表示《消防法》第三十條的立法目的在於「為避免因同一事故而領受國家『雙重保險給付』」。如前面所說的,孫烈士遺屬所得的給與:
a.因為孫烈士死亡而依法領取的「一般」遺屬年金,是基於孫烈士退休的退休給與轉換而來、病故、意外死亡就會轉換的撫卹給與,這與「因公死亡」無關。
b.依照《消防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的「撫卹金」,實質上這是一種「因公」死亡的特別撫卹給與(是因公死亡所特別增給的給與;是在一般遺屬年金之外所特別增加的特別給與。)
這樣來看,因「同一事故」而領受國家「雙重保險給付」(重複領取)的問題,在這一個個案裡根本就不存在(也就是說,本案例並不存在《消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指之依本職身分有關規定……問題)。
【即時論壇徵稿】你對新聞是否有想法不吐不快?歡迎投稿本報即時論壇,對新聞時事表達意見。來稿請寄onlineopinions@appledaily.com.tw,並附真實姓名、職業、聯絡電話,一經錄用,將發布在《蘋果日報》即時新聞區,惟不付稿酬。請勿一稿兩投,本報有刪改權,當天未見報,請另行處理,不另退件或通知。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