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騰鷂/教育法制學者
教育部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繼在台大「卡管」事件之後,又在高雄醫學大學發生「走鍾」、「鬧鍾」事件!
由於高醫大董事會內有3名高醫醫師被教育部撤銷董事資格,以致經董事會遴選之鍾育志校長無法在8月上任,但在3名醫師辭去除校內職工身分之後,高醫大董事會重新選任他們為董事,並讓鍾育志於9月就任校長。這一教育部放水之脫法事件,使陳啟川家族在把持一甲子高醫大後,繼續當家,以致被校友譏諷,如同「北韓王朝」一般。
私校董事會被特定家族世襲把持一甲子現象,並非高醫大獨有,而幾為私校普遍情形,使私校日漸成為敗壞教育的社會亂源。依教育部及大學問網站資料,私大及私技學院的經費中,學雜費分別高達54%及69%,遠高於公大及公技學院的18%及31%。這是教育部放任師資、設備、學術地位均比公校差的私校,濫收學雜費的敗壞教育行為。
從私校興辦史來看,私校之興辦多是補充公共教育之不足,如上世紀初的婦女、盲啞教育等,又私校之興辦多無學費,甚至還有提供學生食、宿者。這也就是為什麼,民國63年制定《私立學校法》時之第1條要規定:「獎勵私人捐資興學」。但今日私校卻變質,《私校法》第1條是無捐資之「鼓勵私人興學」,以致私校取代公校,佔整個教育體系的70%,且都使用學生繳交的高學費、政府補助款等社會資源,未有捐資的私校董事會,卻可在教育部未依憲監督的情形下,胡作非為!
私校董事會職權在民國63年《私校法》第31條,原規定:「董事長、董事、及董事會不得於本法所定之職權外,干預學校行政」。但現行法第29條卻規定:「董事會、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本法及捐助章程之規定行使職權」,留下董事會恣意修訂捐助章程,干預學校及其附屬機構之人事、財務行政!
又民國63年《私校法》第32條原規定:「私校董事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交通費」,但因教育部之不良提議,今日《私校法》第30條被放寬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為無給職者,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但依捐助章程規定得支領報酬者應專任」。造成私校董事會內,有專任有給職與兼任無給職之區分,各董事的資訊與權責不對稱,妨害私校之健全治理。其有甚者,更有變相支付高於公務機構五至十倍出席費之歪風,使私校淪為學閥斂財工具!
另私校董事長不得兼任他校董事長,本是天經地義,因營利性之公司董事兼任同行業他公司董事,涉及忠誠及競業禁止義務,尚且需股東大會的事前同意;私校為公益性財團法人,竟無設限,以致中國醫大及亞洲大學,東海大學及南開科技大學的董事長均同屬一人,引發非議,但教育部卻視若無睹。總而言之,今日私校董事會之所以敗壞至此,正是因為教育部的非憲縱容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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