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教授及通識教育中心教授
當今社會許多家庭成員關係疏離,「法定監護人」未必能做出對失智症患者最好決定之設會變遷下,行政院院會於9月27日通過《民法》修正草案,增訂「成年人意定監護」制度。
成年人意定監護制度,日本早就有了,稱為「成年後見(監護)制度。父母親或成年人若喪失意思能力,法院為他作監護宣告時,以長者於意識健全前所訂之意定監護契約為優先原則!減少失智症家庭不必要衝突,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
日前內政部公布「106年簡易生命表」,國人平均壽命為80.4歲,男性77.3歲、女性83.7歲,皆創歷年新高;「長期照顧服務法」已於去年1月正式上路!今年7月底我國65歲以上人口占14.22%,即7人中就有1個是老人,邁入「高齡社會」!但我國「長照地圖」嚴重供需失衡,長照人力缺口高達1萬3000人!
照顧失智症長輩不容易,雖經司法精神鑑定,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等親內親屬之聲請,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以保護患者的權益(《民法》第14、15條);但法院基於遺產繼承考量,通常會裁定其子女或親屬擔任監護人,然而有些監護人未必善於財產管理事務或熟知監護人之職責倫理,甚至擅自將受監護人的財產挪為己用,未能真正保護受監護人權利。
人力問題沒有解決,就算有經費,又有什麼用呢?
筆者建議,未來修法通過後,本制度應與長照法制配套;在衛福部的「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範本」中,經當事人合意把得納入意定監護為「選項」。監護人照顧長者的生活起居及健康等事務,長者支付照顧費用給他,但「不一定」要把身後財產給照顧者。長者仍可依《民法》第1138~1141及1176條辦理繼承,完全不受意定監護制度影響;亦可約定身後財產一部份或全部給意定監護人,悉由長者於意識清醒時自主決定!
若長者怕身後財產被意定監護人侵占,筆者建議長者可透過與金融機構簽訂「信託契約」,由銀行管理、收益他的財產;約定銀行在他生前,將一部或全部收益歸長者;身後則把收益、財產歸其子女或他指定的受益人。並約定以意定監護人擔任安養信託監察人,併用意定監護與安養信託的規劃,由專業信託銀行管理高齡者資產,並由意定監察人監督信託銀行執行支付相關費用,二者互相制衡,這樣就不會擔心財產會被意定監護人侵占。
成年意定監護制度與長期照護制度具有密不可分關係!兩者都是為了保障人之自我決定權、協助長者有尊嚴的生活。該如何以成年意定監護制度運用長照服務資源,謀求身心失能者、受監護者之最大利益?
筆者建議,因意定監護人只能為自然人(法人不適格),而信託制度的受託者通常為法人(自然人的風險高),未來如何將長照契約、監護契約及信託契約妥善整合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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