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否修法懲假新聞】陳秉訓:修法解決民主防衛機制脆弱問題

出版時間 2018/09/27
學者認為,面對外國勢力以「假新聞」干擾我國政府的運作,《國安法》必須修法作為積極對應措施,以守護民主制度。圖為網傳中國駐日單位派車前往關西機場救旅客畫面。翻攝微博
學者認為,面對外國勢力以「假新聞」干擾我國政府的運作,《國安法》必須修法作為積極對應措施,以守護民主制度。圖為網傳中國駐日單位派車前往關西機場救旅客畫面。翻攝微博

【應否修國安法以嚴懲「假新聞」? 】從美國總統川普上台後風波,到台灣駐大阪辦事處長輕生事件,讓各國與台灣紛紛正視「假新聞」,也憂心它對民主政治的威脅,台灣甚至出現修改《國安法》的聲浪。但祭出《國安法》對言論/新聞自由的侵害,會不會更甚於「假新聞」?值得嗎?正反意見,提供讀者深思。

陳秉訓/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假新聞」的流通不是新鮮事。在沒有網路的時代,「耳語部隊」就是一種「假新聞」的管道。最典型的資訊是某某當選總統後中共會打過來。在現代,「耳語部隊」的網路進化就是LINE群組的「假資訊」散播,主要資訊內容是假的政策或法規。

一般媒體也會做「假新聞」。例如發生在1979年的美麗島事件,當時媒體將主要參與者形塑為有暴力性格的共匪或陰謀份子。近期的例子是在2005年,台北市前議員王育誠身兼東森新聞S台的節目主持人,為在議會質詢製造議題,而結合節目製作單位假造台北市殯儀館人員會將祭拜食品提供給餐飲業者使用,此假新聞造成殯儀館附近店家營業損失 。

「假新聞」如果造成個人名譽的傷害,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可制裁資訊提供者或散布者(包括記者)。如果「假新聞」的傳播有意造成公職候選人不當選,則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以《刑法》處理「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行為。但是當「假新聞」存在的目的是打擊政府的公信力或造成社會的紛擾,現今法律卻無對應的刑事責任以抑制該類傷害國家利益的行為。至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其所處理的「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但該處罰只是行政處分而非刑事責任。

嚴重的是當「假新聞」是由外國勢力所引發,其用意在攻擊我國政府或擾亂社會秩序,但此行為卻不受《國家安全法》的管轄,以致相關單位無法採取預防的手段。其暴露我國民主防衛機制的脆弱,而應有相關修法以解決該問題。

《國安法》應處理的「假新聞」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假的內容,其案例是今年網路流傳的照片加說明,內容是卡車將滿載的鳳梨倒入水裡,且說是國內鳳梨生產過剩所致;但該照片事實上是在中國發生的情況,該照片明顯在擾亂鳳梨交易市場,並藉此攻擊農業委員會無能做好農作物生產規劃。

第二類的資訊則是包含事實的部分和非事實(或曲解事實)的部分。相關例子為蔡英文總統於今年8月的水災勘災事件中,有人將蔡總統在戰車上以微笑回應民眾打招呼的照片改圖並解釋為其嘲笑在戰車旁騎腳踏車的民眾。照片中的蔡總統、打招呼的民眾和騎腳踏車的民眾都在現場等是事實,但該改圖所意涵的資訊卻是「非事實」。這類照片攻擊的不只是蔡總統本身而是整體政府的公信力,且照片發布者的意圖可能僅是在增加民眾對政府的反感或激化社會的紛擾。

如果前述二類「假新聞」是由外國勢力所生產,因為其是針對我國政府的攻擊行為,則有侵害我國主權的問題。就如同國人持刀攻擊總統府侍衛的行為屬《刑法》的殺人罪或傷害罪所規範,但該攻擊若由國外勢力所發起,則即可能是戰爭行為,而屬於國家安全層級的事件。

傳統《國安法》第5條之1所處理的犯罪行為是「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為外國勢力做「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國家機密或發展組織等行為。但《國安法》無法直接處理以「假新聞」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行為。

「假新聞」本質上是傷害言論自由的實踐。「假新聞」內的錯誤資訊將產生無事實基礎的報導或評論,特別是國內部分媒體不常做查證和平衡報導,此將傷害公眾「知」的權利或受假新聞傷害當事人的「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大法官釋字第364號所指)。另「假新聞」的存在也不利於公共事務的討論,而政府相關單位必須浪費行政資源以澄清假資訊,但卻無法有效沖淡或遏止假新聞於網路上的流散。例如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有「假新聞」說政務官和立法委員可領退休金18%的存款利息,使得年金改革的討論永遠要處理該類假爭議。

面對外國勢力以「假新聞」干擾我國政府的運作,我們必須有積極的對應措施,以守護我們的民主制度。《國安法》必須修法,以防衛「假新聞」的攻擊。如果不正視「假新聞」的問題,當我們的民主制度崩潰後,「真新聞」都會受到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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