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的擾民措施 該改了

出版時間 2018/09/26
論者表示,調查局近日動用國家力量去查小案和幾年前的舊案,甚至已經註銷的企業,做成績給評鑑組織看,是打小孩給外國人看。示意圖。資料照片
論者表示,調查局近日動用國家力量去查小案和幾年前的舊案,甚至已經註銷的企業,做成績給評鑑組織看,是打小孩給外國人看。示意圖。資料照片

余戊/財稅事務所職員
 
近日調查局為了配合洗錢防制評鑑,而針對中小企業的公司資本額做查核,動輒就發調查通知書等,而通知書上並未清楚寫明案由,只寫一句違反公司法等,造成許多業者接到通知書後,人心惶惶。

這些業者中,有許多是家族企業或有限、兩合公司、甚至有已經停業多年和註銷的公司等,業者有些只是三、五好友成立公司,做個小生意或是家族投資,親友借錢幫忙開公司,公司成立後將股款還給股東或是親友,也有一人公司,成立後負責人資金另有他用而挪回個人帳戶的,卻無意間犯了《公司法》,但實務上也並非對外坑殺投資人或淘空公司資產的行為,而今卻因為《洗錢防制法》對這些中小企業開刀。

過去《公司法》第九條之一是否廢止就已起許多討論,在行號已經不驗資、公司又廢除最低資本制度後,台灣是否還要繼續用資本三原則或是學習英美等國回歸信任義務(*註一)及契約為主的經營模式屢屢引起爭議。
 
目前台灣雖已廢止公司最低資本額,但實務上當公司資本額較低時,不但銀行在進出口業務或國稅局懷疑過低資本可能是虛設行號而進行管制,都對中小企業發展有影響,在政府高舉鼓勵年輕人創業創新的時代,舉凡從勞健保費率,一例一休到今日嚴查公司資本不得動用等,卻進行更嚴苛的調查和管制,讓人感嘆,難怪年輕一代寧可擺地攤,搞網路直播也不創業。
 
另外,調查局是否能夠用《洗錢防制法》去任意調查公司金流就有疑義;再者,《公司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過去都是委請公司提出資本使用證明,並且要求回存資本為主。《洗錢防制法》應著眼在洗錢或是大型金融市場掏空案件,但未見政府真的對這些中資背景或是大型案件出力,反而非針對資本額100萬,甚至已經解散的公司做追殺。

今動用國家力量,調查公司金流,做成績給評鑑組織看,真的是打小孩給外國人看,這樣的做為不但擾民且是徹底的將人民財產隱私視為無物。
 
國家需要面對更新的金融市場,而做洗錢防制等動作,多數民眾都能配合和體諒,但動用國家力量去查小案和幾年前的舊案甚至已經註銷的企業,並且讓百姓背前科,不但不合理亦對防制洗錢無實質效益。

(*註一)英美法系之公司法並不採取最低資本額及資本三原則,著眼於建立信任義務(fiduciary duties)之標準,強調經營者及控制股東之責任,以建構公司債權人之保護機制。資本三原則僅係保護公司債權人之一種法律策略,並非護身符,亦非股東有限責任之當然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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