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威鈞/法學博士、調解委員
很多人都說律師是「和解殺手」,律師參與的調解案件大多難以成立。
有此看法的主要論點不外:「案件和解了,便無利可圖,律師當然無意和解。」但事實上,力促和解的律師大有人在,以此歸因,不盡公平。持平而論,律師對衝突處理的程序極為瞭解,清楚知道調解會的調解並非和解的唯一途徑,反而依案件發展的情勢變化,在法院調解或私下和解或許可能最為有利。
因此,律師不是不想和解,而是不急著和解。
如果調解委員的法律專業不足,是否會因為面對律師而感到心虛?於是自覺矮人一截,關公面前不敢耍大刀,只好噤聲不語,消極應對,和解便少了一分助力。
換個角度來看:調解委員對於受託律師是否有「你應該都知道了,何須我多做贅言」的想法呢?關公面前又何必耍大刀?用「二維」的概念來說:調解委員不是消極,只是不積極而已。
台北地院張銀海調解委員認為:調解講求「情、理、法」之序,沒有法律背景的委員無須因為律師陪同調解而退縮,反而可以借力使力,請律師回過頭勸解他的委託人讓步和解!
對方當事人面對律師時的心理反應會是如何呢?是聽從律師法理分析和解析條件呢?還是像刺蝟般地武裝抗拒來捍衛自己的權益呢?
再者,律師與委託當事人間的授權關係也可能會影響律師作為,尤其是避免讓客戶感到積極促成和解的律師是失敗主義的投降者。
畢業於政大法律系的台北市士林區調解會陳鳳鳴委員表示:「法律當然是勸解雙方以和解取代訴訟的有力專業知識,但宜在後防守,做為支撐,是調解不成立的後果提醒。」而談判理論亦指出:「專業知識可以做為拒不讓步的防守工具,千萬不要當做攻擊武器,動不動就把專業術語掛在嘴上很容易引起對方反感。」二者觀點大致相當。
陳委員另外指出:「若聲請、相對雙方同是委任律師,可以很快地以法理角度,針對和解條件進行協商。但因律師基於當事人的有利條件考量,能否調解成立,會因個案而有所差異;若僅一方委任律師,相對人的防禦性就會比較強烈,比較容易產生情緒與認知的落差,調解成立會比較辛苦。」
在部分的法院訴訟程序中,受限於委託人身分限制,律師必須表明身分;但在調解時,並無此限制,又為何大部分的律師都會表明自己的律師身分呢?當然,律師身分的表達的確是可以製造出談判的優位與專業知識的權威優勢,但是否也帶來調解委員退縮與非法律背景的相對人抗拒呢?
就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來說,委任調解除了出示委任書外,受任者必須出示身分證明。但一般而言,律師多以個資為由,以律師證代之。調解會對於「法院核定調解紀錄時可查證身分」的身分證明,大多接受。
再者,律師陪同當事人出席調解,雙方雖有法律業務委託關係,但就調解會而言,當事人出席,陪同出席的律師僅是單純的陪同人,根本無須檢視他的律師身分,律師自我揭示身分反而可能對委員與相對人造成壓力而阻礙調解。
《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並未規定律師代理或陪同委託人出席調解時必須表明律師身分,但為何大部分的律師都會出示律師證呢?是為了保密個資?還是想要製造談判優位?
從上所述,調解時律師表示身分可說是弊多於利。唯一有利於調解的是雙方同是律師時,可以迅速地進入協商方案討論。但所謂高手過招,從外表、衣著與談吐觀察,三兩句對話就應該知道對方的律師同道身分。既然如此,何不隱藏律師身分以利調解呢?除非別有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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