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譽尹/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徐孟平/環境法律人協會法規專員
看到日前工商界與環保署長李應元的座談的報導,相信各地因不當開發案而受害其中的居民,都對工商界依然故我的發言感到憤怒。台泥董事長張安平更稱「國內的環保教育仍嫌不足」,這點我們絕對舉雙手贊成,確實該將開發單位大批大批送去環保再教育,除了造福整個環境、社會與我們的後代,更免去居民及環團為了不當開發而四處奔波的困擾。
環保署近年來逐步建立專案小組初審3次原則、審查時間控制半年至一年,相見以往未規定展延次數、補件期限的狀況,其實已大大改善環評效率,工商界詬病審查效率不佳的罪魁禍首正是開發單位本身,從六輕四期擴建案(4.6、4.8、4.9期)我們可以明顯看到六輕對於環評委員提問實問虛答、混淆數據,小動作不斷,導致計畫期程不斷延宕、待環評委員釐清的爭點越來越多,居民更是為了參與會議疲於奔波,這樣三輸的局面若非開發單位事前做的環境調查不夠確實,大家又何需陷於長期抗戰的苦境?
對於環評審查結論不服,不論是開發單位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撤銷不當的結論。工總卻為開發單位開了後門:「審議會(註1)若認定不應開發,開發單位可請求主管機關『再行審議』」,可想而知,這個「修正式否決權」勢必淪為討價還價的場域。
在桃園大潭藻礁案,居民、環團的監督使中油將最初開發面積232公頃,逐步縮減為23公頃,環評程序中尚且如此,難道當環評委員會做出不應開發的結論後,我們還要讓中油繼續討價還價,「再行審議」嗎?
工總建議不宜變更或廢止審查結論,卻又允許開發單位在審議會認定不應開發時,可申請再行審議,已顯示其司馬昭之心。開發行為的不確定性有許多是因開發單位明知該地不適合開發,卻聯合顧問公司妄想闖關環評,最後遭居民以訴願、訴訟方式撤銷審查結論,中科三期、淡北道路、震南鐵線酸洗案等等,不勝枚舉,而工總的建議將使不當環評案無退場機制,「為德不卒」莫過於此。
《環評法》第4條及第5條所規定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的開發行為,包括「完成後之使用」,要求礦業權展延辦理環評其實是「剛好而已」。透過齊柏林導演的鏡頭,水泥業對山林造成無法回復的破壞已經引起社會反彈的聲浪,工總堅持礦業權展延辦理環評有違憲之虞,無疑是齣「打人喊救人」的鬧劇。
環評制度讓我們看見了開發企業最真實的臉孔,而一些破壞環境的兇手,卻仍義正嚴詞的指責居民或環團阻礙經濟發展,我們好奇的想問,是不是要到整個台灣都籠罩在工業廢氣、山林都夷為平地、水源破壞殆盡,你們才知道該停手了?
(註1)現行環評法稱「委員會」,環署修法草案改稱「審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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