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世榮:​讓人無法接受的判決-支持黎明幼兒園,擋拆到底!

出版時間 2018/09/11
龍富路也經過黎明幼兒園這棟校舍,但該校舍目前已無使用。洪子恩攝
龍富路也經過黎明幼兒園這棟校舍,但該校舍目前已無使用。洪子恩攝

徐世榮/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剛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出爐,黎明幼兒園敗訴,這讓我們非常訝異,也難以接受。此次發回更審的主要理由之一,乃是要確認黎明重劃會的理監事是否有依法選舉產生,此即「重劃會的合法性」。

根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3條第II、III項的規定,重劃會理監事之選任應經會員大會之決議,而且「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選舉程序上如果沒有這麼做,那就會出現嚴重瑕疵,重劃會理監事會也就會因此沒有合法的地位及權能。而法律為何要這樣規定?乃是為了避免重劃會出現灌人頭現象,如產生A4紙張大小或更小面積的土地所有權人。

在今年8月14日開庭中,黎明重劃會所聘請的律師當庭表示,在實務上,會員大會在選舉理監事時都沒有依照前述法律規定在執行。他坦承,除了黎明重劃會沒有這麼做之外,他更是把全台中市所有自辦市地重劃的重劃會全部都拉進來當墊背。他說,在106年前,「台中市沒有一個重劃會是如此辦理的」,也就是台中市所有的自辦市地重劃案件都沒有依照前述法律規定來選舉各重劃會的理監事。

因為沒有依法選舉理監事,由此即可認定重劃會的理監事組成欠缺其合法性,那麼,既然重劃會理監事會沒有依法成立,那它就沒有合法的權能,而以重劃會名義所提出的重劃計畫書,其法律基礎也就會出現嚴重暇疵,重劃會也因此沒有資格來進行土地分配,也就沒有權力來拆除黎明幼兒園。但是,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日判決竟然是與此法律規定完全背離。

尤其是,當司法院大法官已經在2年前作出第739號解釋文,宣布《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有7個條文違憲之時,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竟然還作出這樣的判決,這實在是完全出乎意料之外,也讓我們無法接受。

我們失望憤怒,當體制內管道無法尋回公平正義並保障人民基本人權之時,我們將走向體制外,勇敢地捍衛我們作為一個國民所應享有的憲法權益。我們也決意將繼續全力支持黎明幼兒園,一定擋拆到底!

(編按:本文出於作者臉書,經作者授權刊登,請勿直接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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