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通知單如急驚「瘋」 籲修文化資產歪規劣法

出版時間 2018/09/04
作者認為,文化局公文通知單,如急急如律令,無法順利出席的承辦員與專家只能啞巴吃黃蓮。圖為市定古蹟潭子穀倉,非本文所指涉對象。文化資產處提供
作者認為,文化局公文通知單,如急急如律令,無法順利出席的承辦員與專家只能啞巴吃黃蓮。圖為市定古蹟潭子穀倉,非本文所指涉對象。文化資產處提供

陳宜群/新北市文化資產守護員

吾人謹此,呼籲文化部速修《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5條有關「會勘通知書寄發期程」事項,緣筆者自2005年起參與文化資產提報、現場會勘、損壞修復會勘、說明會、座談會、公廳會、審議會議等,也曾在基層區公所服務公職,蠻常遇到文化資產有關機關「急急如律令」的「現勘或開會通知單」,多半是3至7天前才寄出予文化資產物件的相關人及文化資產委員們,而且,一直以來,這是各縣市政府文化局共通與常習的組織文化,甚至是合法的惡風,任何人也拿它們沒辦法。

說句坦白話,這種「急驚風(瘋)」似的公文通知單,造成了基層公務機關承辦人員、課長、民眾、文化資產提報人、里長、理事長、以及百務繁忙的文化資產委員學者專家們個個敢怒不敢言,接此急急如律令,不時因此無法順利出席,只能啞巴吃黃蓮,此項文化局劣規惡行簡直是不食人間煙火,把大家視為隨傳隨到的計程車司機似的對待來賓,實在很不上道,對大家產生亟大的不愉快與困擾,果值得一提,期待有良心及魄力的文化部相關首長能勇於面對,並大斧改革它。

深究其原由,蓋是起因於文化部公然制訂《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5條之「現場勘查,其通知書,應於現場會勘三日前寄發」,如此明文「三日前」寄發,郵差先生怎麼辦得到,三日內,如期交付給文資提報人、關係人、基層區公所業務承辦人員及所有文化資產委員呢?大家又怎麼來得及請事假或公假呢?此類重大公文書之作法,往往牽涉公眾利害及人民財產,縱容文化當局草率便宜行事,試問:「果真可行?」,於情於理於法,是否無觸違一般民情或行政程序法之虞呢?

雖然,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法規單位為此已在研議修法,日前,在其內部法令講堂課程講義內容,對於它未來如何改善之,也明文補充為「寄發,應於七日前」,但是,由三日增為七日,如此作法乃形同虛設,七日前才寄發,與三日前,乃五十步笑百步也,不食人間煙火,按郵局投遞次數程序、未遇留單至局領件,這類公文書掛號信件領件,至少需要有10至15天時間權作緩衝期,方足以確保,不至於令文化資產委員專家學者、基層公務機關承辦人員、民間相關人士因錯失收件而飲憾,未克如期出席現場勘查。

因此,若要導正現行各縣市政府「會勘通知書」依法惡風,各縣市政府與文化部當務之急,實宜修此歪規劣法,應將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5條相關「寄發日期」規定,明文修訂為「現場勘查通知書,應至少遲於15日前寄出,惟涉及緊急搶救文化資產案件不在此限。」,俾符民情及公務機關通行之一般正式開會程序。總言之,誠盼文化部對此項法規問題,應速予修訂之。


一指在APP內訂閱《蘋果新聞網》按此了解更多


最熱獨家、最強內幕、最爆八卦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