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腳有先天障礙還硬操 可以請求哪些給付

出版時間 2018/08/27
有軍人腳有痼疾,請醫院開證明後,部隊仍要求操課,以致惡化須開刀,這種情況下可請求哪些給付?圖為海軍陸戰隊兩棲偵搜大隊訓練情況,與本文無關。資料照片
有軍人腳有痼疾,請醫院開證明後,部隊仍要求操課,以致惡化須開刀,這種情況下可請求哪些給付?圖為海軍陸戰隊兩棲偵搜大隊訓練情況,與本文無關。資料照片

簡松柏/台南高分院公設辯護人
 
就「腳有先天障礙」,並且醫院開立「痼疾證明」,還被硬操,致使必須開刀治療之軍人所詢問的問題,《軍人痼疾還硬操,病情加重可求償》一文回答:

1.「......如果能證明腳傷惡化到必須開刀是因為部隊要求操課所導致,就可以依據《國家賠償法》請求所屬單位賠償醫療費用與精神慰撫金。」

2.「......依據《軍人撫卹條例》第二條(註:應是第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因慢性疾病所致之傷殘,不適用之。』同條例第八條也有規定。罹患疾病的時點應在服役期間,服役前就罹患疾病則不符合條件,所以該讀者可能無法適用《軍人撫卹條例》。」
 
對於以上的回答,本文提出下列看法,以供大家參考:

一、關於國家賠償部分

就《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規定所指的「人民」,司法審判實務先後見解不同:

1.先前的見解,如:

90年度台上字第371號民事判決要旨:「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所謂人民,乃指應受公權力支配之一般人民,即指居於國家主權作用下一般統治關係者而言。至於『特別權力關係(特別服從關係)』,在一定範圍內國家對相對人有概括之命令強制之權利,另一方面相對人即負有服從義務,與國家基於主權之作用,對其管轄所及之一般人民行使公權力,與人民發生一般關係者不同,應非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所謂之『人民』。是以,國家賠償法係以一般人民為保護對象之法律,此觀該法第二條第二項之文義自明。」這樣的判決,是以「特別權力關係」上的服從義務來否定軍、公、教關於《國家賠償法》的適用。

2.現時的解釋,如:

a.93年度台上字第920號民事判決要旨:「有服從特別權力關係義務之人,其本身亦屬人民,故於其執行公務時,受其他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之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不法之侵害,當亦得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註:這時候,司法審判實務仍使用『特別權力關係』。)

b.103年度台上字第2491號民事判決要旨:「當公務人員即如本件之被害人李00因公有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受損害時,既與人民處於同一地位受損害無異,雖其與國家具有公法上職務關係,仍不得剝奪其請求國家賠償受損之權利,第五區養工處仍執李00與國家成立特別權力關係,蔡00既已領取撫卹金,不得請求國家賠償等陳詞為爭執,應認其抗辯不可採......。」(註:不再使用『特別權力關係』,而改以『具有公法上職務關係』來說明公務員與國家機關之間的身分關係。)

以司法實務判決現時這樣的見解,軍、公、教在「服勤」的時候,與其他人民相同,也都有《國家賠償法》的適用。所以,這位軍人如果能證明他的腳之所以必須進行手術,這是來自於部隊的不法「操課」所致(前提,這位軍人的腳因有先天障礙,不能按照一般健康軍人的方式來操課而強迫『硬操』),他是可以適用《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來求償的。
 
二、關於撫卹部分

103年度台上字第2491號民事判決說:「按公務人員撫卹金之給與,只須合於公務人員撫卹法(註:舊法)第三條規定,死者遺族即可依法請求,不問該項死亡是否係因他人之加害所引起;而國家應否負國家賠償責任,則繫於是否有無符合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之不法加害事實致生損害之結果,決定有無損害賠償之問題。是國家賠償法與公務員撫卹法間之立法精神、法律依據及請求原因均有不同,應認國家賠償及撫卹金之請求權係併存,二者間亦無重複領取而有相互折抵之問題。」這裡所指的請求權併存,在「國家賠償」請求與「軍人撫卹金」的請求之間,其實是一樣的道理。
 
《軍人撫卹條例》第五條關於「傷亡之種類」,有「......四、作戰傷殘。五、因公傷殘。六、因病或意外傷殘。」並且,第十七條第一項區分:「作戰傷殘」、「因公傷殘」及「因病或意外傷殘」,並依傷殘等級而為不同的撫卹金給與(第十六條是『傷殘等級』的規定)。因此,這位軍人「腳面臨可能要開刀」......能否請領傷殘撫卹金的給與,就要看手術後復原的情況而定;換言之,如果沒有達到《軍人撫卹條例》第十六、十七條所指的程度,即使必須動手術,仍不能請領傷殘撫卹金的給與。
 
附帶一提的是,依照《軍人撫卹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八條規定,是否在「服役期間」罹患疾病,所影響的是關於「因公死亡」、「因公傷殘」或「因病死亡傷殘」、「意外死亡傷殘」的認定(這對於撫卹金給與的額度,影響巨大)。這位軍人在「腳有先天障礙」之下仍然被要求「操課」,若「操課」的結果,障礙程度惡化,達到前面所提的「傷殘等級」,按照同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七款「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殘的規定,自然應該認定這是「因公傷殘」,而得請領「因公傷殘」的撫卹金給與。

(這規定的立法理由說:考量撫卹實務偶有長期慢性疲勞後,誘發之猝死,其大多有疾病之存在,卻『不自知』或『不以為意』,任由疲勞蓄積。俟病發突然死亡,諸如因長期加班過於勞累,猝發急性循環系統疾病......以致死亡者,如非於執行職務或非於營區內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則不符辦理因公撫卹,導致所屬單位或遺族均認為不合理,且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已定有相關規定,爰參照該規定,將『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納入因公死亡範圍,增訂第一項第七款。)
 
註:
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在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因公死亡)


【即時論壇徵稿】你對新聞是否有想法不吐不快?歡迎投稿本報即時論壇,對新聞時事表達意見。來稿請寄onlineopinions@appledaily.com.tw,並附真實姓名、職業、聯絡電話,一經錄用,將發布在《蘋果日報》即時新聞區,惟不付稿酬。請勿一稿兩投,本報有刪改權,當天未見報,請另行處理,不另退件或通知。


一指在APP內訂閱《蘋果新聞網》按此了解更多


最熱獨家、最強內幕、最爆八卦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