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國榮/自由業
2013 年 2 月底媽媽嘴命案因浮屍爆發,老板呂炳宏等四人涉嫌重大險遭羈押,呂因為負責人,頓成主謀似的,幾乎「被千夫所指而亡」,後來交保也四人中最重,達 300 萬。
雖然查出主兇是店長謝依涵,也從死刑判無期徒刑定讞,但民事上一毛錢也賠不出來,死者家屬乃轉向僱主求償,死者之一張翠萍民事賠償 368 多萬元再審被駁回確定,老板等人非賠不可,另一死者陳進福家屬也照樣求償,達631萬,在更一審中,預料受判例影響,比照辦理,也會判賠。
這樣,不曉得夥計會利用職務期間連殺二人的老板們,共要陪近千萬,對一家賣咖啡小公司,當然必倒無疑,雪上加霜,人生塗炭。
賠償是根據《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惟此法規定太粗疏,把僱主設定為員工的監護人似的,但書也很抽象: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老板僱用員工,當然是要他們來分擔工作,授權之,老板才可以輕鬆些,到外面去,僱用前當然就覺可信,可疑時也不敢用了;至於工作場所,尤其像喝咖啡休閒場所,一般也不會裝監視器,免得客人緊張,員工也不舒服,而如要用監視器監視員工,又何必僱用呢?除非場所特別,儀器珍貴,才會加裝吧,如有耗費很貴維修不易的儀器廠房加裝,又大商家怕爭執於櫃台旁裝,都是有需要的情況,休閒場所裝了,誰願去被監視下休閒?
喝咖啡是普遍休閒,老闆交代店長雜項後,當然去做別的了,至於員工與客人熟識,這是人之常情,老闆也樂得客人常常來,員工待客有功,誰會想到警告員工不要殺人?
總之,這種判決殊乖情裡,依法判決,但違背情裡,未依情理法判決,是辦公室裡抽象判決,遠離人間煙火,「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當老板注意起某某員工來時,又何必要用他呢?惟用人不疑,老板可以放心出去做別的事,晚上回來看看營收就好,誰曉得某某員工在背後偷偷殺了什麼做了什麼,以致要連帶賠償呢?
這樣再審仍維持此判決,已成為判例,影響產業投資深遠;當老板選用員工後,拿出一張制式切結書,上書不論上班下班,若有發生民刑事問題,而非正常職務範圍內者,概與公司無關,不會向公司連帶要求賠償等語,以為切結,試問職場倫理互信,不是一開始就蒙上陰影了嗎?
司改司改,這就不是該司改的案例嗎?為什麼目前司改的參審制只規劃刑事參審,而像這容易有爭議的民事賠償,為何不能設一個委員會申請,通過後就可適用呢?此案判決閉門造車,違背常識情理,其「危害」社會發展也顯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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