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玲/社工師、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當國內進入高齡社會時,衍生各種財產管理及照護衝突等問題,有鑑於現行成年監護制度,可能無法符合目前受監護人意願,法務部參考國外立法趨勢,擬在民法中增訂成年人意定監護,讓民眾可依自己意思,選定未來監護人,包括指定身邊信任的人擔任她的監護人,在現行由法院依職權選定的舊制外,多一項選擇。針對此修法意涵探討台灣家庭及社會結構的改變,是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議題。
財產管理問題
首先,針對法務部在民法新增成年人「意定監護」的目的,是想解決什麼人?什麼問題?觀之,因應目前台灣社會結構,隨著少子化,配偶過世,子女在國外、意見不合或失聯等等情況,萬一長者在罹患失智症或突遇緊急狀況之下,其財產管理如何處理? 依目前聲請監護宣告制度,自然人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瞭解他人表達的意思(即《民法》第14條第1項明定,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比方說,長期昏迷、植物人、嚴重的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等等,聲請人可聲請法院對其為監護之宣告。
但,如果,受監護人沒財產時,則常會成為親屬間的燙手山芋,最後,淪為各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的責任。亦或是,受監護人原本有很多財產,卻因監護人未盡監護職務,以致造成親屬間更多財產訟訴爭端。
依目前台灣長者的財產管理多由家人處理,且依民法的監護制度,90%以上監護人多為子女或親屬擔任,然而有些監護人未必善於財產管理事務或熟知監護人之職責倫理,甚至擅自將受監護人的財產挪為己用,未能真正保護受監護人權利。
有鑑於此,法務部本次修法,將受監護人身邊信任的人亦可為意定監護人的選項之一,這是否會衝擊現存家庭親屬間情感破裂?影響未來遺產繼承人的權利?亦或衍生更多的財產管理及法律糾紛?在尊重當事人意願之下,所隱藏人性對於財產睽探之考驗,而擺盪在親情、友情及自我最佳利益間的情感糾結與拉扯,才是真正失控的迷亂現象。
照護管理問題
面對孤單生活的長者、自認為有智能退化、身體失能或罹患老人失智症之虞者,為自己將來生活上的照顧,事先為自己選定意定監護人,這立意非常良好。但是,如果,當事人本身無財產或財產被管理不善時,長者反而成為被意定人的負擔,會不會成為另類長者人囚事件。
實務上,因家屬無力照護,甚至是無人照護而被「丟包」的長者,更是常見的社會新聞,然而,現實問題中,因為長者照護經費龐大,而其本身自我財產無力負擔時,此時,照護問題該由意定監護人亦或應負扶養責任之人負擔,恐是扣緊家屬間的親情與法律層面的相互推諉。
建立信託管理財產制度
徒法不足以自行,為更尊重當事人對生活、生命的自主決定權,參考日本、英國、德國之立法例及我國國情,例如,日本的「監護制度支援信託」制度及「引進專家監護人」,避免監護人為自己之利益為不當信託行為,並確保當事人實質利益,這其中的相關配套措施,需環環相扣。
最後,如何協助長者,將財產用於自己身上,讓其擁有自主權,生活、生命品質不至於完全被剝奪,是大家共同的目標。當生命走到萬般不由人時,所僅靠的只剩家屬間的照護力量及法律層面保障,以達到妥適照顧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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