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瑞華/最高法院法官
人民希望司法公正裁判、實現正義,政治力不要介入,所以要保障法官審判獨立,選擇「法官自治」;但司法權威力無比,為保障人權,防止法官怠惰、濫權,也要制衡,必須有「行政監督」。二者如何平衡?
司法審判權是主權的展現,主權屬於人民,人民立法監督其運作,有正當性及必要性。
司法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由人民授權治理司法,依責任政治原則,與總統共負司法成敗責任;人民每4年檢驗1次。司法院院長代表人民治理司法,在不影響審判獨立限度內,對全體法官依法為職務監督。如法官認為職務監督與審判獨立發生衝突,得訴請法官組成的職務法庭裁決。既然由法官做最後的把關,以往政治力介入司法之事,應可大幅減低。
目前,在不影響審判獨立限度內的法官職務監督或治理,主要藉由司法院人審會審議相關人事案來實踐。但人審會採合議制,不採首長制。司法院院長是會議主席,除同票外,不參與表決。而由他指定的11位指定委員,是受院長委任的代表。被職務監督、不負司法成敗責任的法官群體,反而有12位委員。這是組織設計上,權責不對稱的失衡。
票選的法官代表,因為選票壓力,許多人成為法官的利益代言人。如果司法院長指定的委員,沒意識到自己是受院長委託,不能堅持院長的施政理念或價值,又不請辭時,更凸顯因制度設計的失衡,使司法院院長改革司法困難重重。所以社會常見:法官出錯,少有懲罰、少見負責;即使有,到了人審會也是輕輕放下。才有法官自律不彰、官官相護之譏,人民的信賴也日益低落。
日前,人審會否決司改先鋒林孟皇法官留任高等法院人事案。9位留任的「三專生」(從地方法院派高等法院歷練3年的法官)中,唯獨他中箭下馬。司法院的留任標準、人審會的否決標準,都被批評為不透明。各界只能流言蜚語,傷害司法。
不久前,許院長在某研習會中宣示:司法的基本價值是「有憲法意識、人權意識的司法」,推舉人才要以有無人權意識……作為重要判斷元素。而由資料顯示,林法官服務高院3年間,有4件判決獲選為最具參考價值判決,是留任9人中之最。報載許院長在會中力陳,欲借用林法官的憲法意識、專業及敢言風格,帶動司法多元價值。他已清楚表明留任林法官的理由,並與前述舉才標準相合。
二審法官負責審查一審法官裁判有無違失,留任高院的判斷標準,除操守外,應以辦案經驗、學識、敬業度較佳者優先。林法官的上述能力,反對者不提;反而以他數年前曾發表「反對三專生留任高院」言論,沒有誠信,而且他常在媒體批判司法,成就自己為由,作為他不應留任的理由。
「三專生」應否留任是司法政策。反對者發表意見,屬公益言論。當政策成為規定,人人一體適用,即無誠信問題。依林法官公開發表的文章,多屬法官自律、轉型正義議題,需要相當勇氣,得罪同儕法官,本質使然。明眼人都可看出反對他留任,是對人不對事。
為何制度設計容許對人不對事?據了解,12位票選法官中有多人投贊成票,證明11位指定委員中,有多人違背許院長的價值、理念投反對票。這與責任政治原理不合。指定委員反彈林法官的私心,可以大過服膺改革理念的理性,是領導危機;對人不對事,則是司法的價值危機。
解決之道,建議立委修改《法官法》第4條,讓人審會外部委員3人,對審議案件同有表決權。如此,或能稍稍制衡偏失的司法價值危機。改革一定得罪人,只有價值相同、真誠合作,才能成功。但願許院長有堅持勇氣及選擇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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