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震華/律師、司法改革關懷互助會理事長
《票據法》對於票據使用上,從來就有高強度的保障制度。一般人常說票據無因性,尤其是視同現金的支票,只要開出去票了,幾乎不管發票原因,只要沒有特別直接證據直指違法開票,銀行就得受理,而此張支票就得兌現,只要簽名不變,縱使金額遭變造,票主依然得給付過票,這就是票據無因性的原則。
《壹週刊》日前報導指出,大慶證券前董事長莊隆慶,遭東陽行動負責人謝嘉入以擦擦筆更改金額,騙過銀行,陸續領走28億,震驚社會各界!
以往以擦擦筆盜領偶有所聞,然卻通通是數十萬到數百萬,從沒有上億這麼高額的金額出現過,這也顯示出銀行與票交所在做支票檢測的時候明顯有漏洞。
銀行行員為第一線人員,法律只要求用目視檢核,可能用肉眼是看不出什麼,但票交所在進行交換之時,應要有檢測機制才是,此次事件恰凸顯了銀行與票交所跟不上時代變化的荒謬,也就是說只要拿到有錢人的支票後,利用擦擦筆,就可以把金額改成自己想要的天文數字;法律上,偽造有價證券舉證相當困難,民事裁定部分依法也不能要求法官對支票進行鑑定檢測,所以票據無因性,就成了犯罪者最大的靠山。
謝嘉入在投書《中時電子報》指出:「.....莊才會把空白支票在簽完名後,交付與他保管,再加上要經常向金主延後票期,支票回籠率不夠,支票不敷使用,所以他開始使用擦擦筆,讓支票可以重複使用」,由謝某這段準自白可證,使用擦擦筆瞞過銀行以及票交所,是絕對沒有問題的。這段話已清楚打醒了所有沈睡中的銀行以及票交所,擦擦筆已經變成有心人的犯罪工具,銀行與票交所不能再置身事外,否則都是間接的幫兇!
另一方面,由謝男這段準自白,雖然他辯稱莊隆慶給他的是空白支票,而不是用擦擦筆寫下固定金額後遭他事後更改,但也踰越了一張票只使用一次的原義,就此,檢察官應迅速找到所謂再把支票交回謝某的債權人加以查證,決定是否將採取扣押行動,以保護債權人及被害人雙方
自古以來賠錢的生意無人做,殺頭的生意有人做,縱使刑法特別規定了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變造有價證券,都負有相當高的刑責(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同強盜罪),卻還是有許多人存僥倖心理,無法遏止歪風,由此次大慶擦擦筆事件,可窺見的是,無論刑責多重,只要犯罪者評估犯罪手法容易,成本代價低,冒死也要拼搏,不管人為財死、鳥為食亡之古訓。
針對大慶的擦擦筆盜領事件,本會呼籲相關單位應該通盤檢討票據檢測機制,更訂立相關通報互核辦法與行政監督,加強第一線人員使用儀器檢測及自動通報與人工再查核的可能性,更要針對銀行、票交所相關單位,因檢測過程應注意而未注意(重大過失),負有連帶賠償之責任。
讓個案成為通案,使大慶成為最後一個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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