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不能減煤的《空污法》,合憲嗎?

出版時間 2018/06/22
這次大規模翻修《空污法》是因應去年219反空污大遊行,當年中研院前院長李遠哲昨與不少醫師走上街頭反空污。資料照片
這次大規模翻修《空污法》是因應去年219反空污大遊行,當年中研院前院長李遠哲昨與不少醫師走上街頭反空污。資料照片

許心欣/台灣健康空氣行動聯盟研究員
 
軍改案三讀通過後,立法院臨時會終於處理《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案了,21日下午由蘇嘉全院長主持的朝野黨團協商,針對多條未獲共識的爭議條文再次討論。結果耗時近四小時,無論是會同會商經濟部、車輛減污給工廠抵減等,朝野依然各說各話沒有交集,所有條文幾乎又全數保留,留待明天最後一次協商或進大會處理。
 
源頭減量比末端防制更有效
 
減煤是最有效的空污減量方式,雲林縣政府核減麥寮電廠生煤使用量,導致去年11、12月二部機組因額度用罄必須停機,那二個月雲林及其下風處少了三分之二來自麥寮的煤電污染。而台中市政府去年核減中火500萬噸生煤使用量,同時要求全廠污染排放減少24%,相較於中火耗資數十億元進行一至四號機組改善空污防制設備,僅能減少全廠9.9%氮氧化物,3.2%硫氧化物與3.3%粒狀物,是不是減煤更為直接有效又省錢?!
 
限縮地方減煤 坐實林佳龍打假球?
 
然而,在攸關生煤使用許可證的第24和28條,時代力量堅持地方要有加嚴的權限,因無法跟執政黨達成共識而繼續保留。而國民黨李彥秀委員也提出第30條應予以保留,因地方如欲減少生煤量,將受限制而無法減量。空保處長竟以《空污法》僅能規範燃料種類成分標準,燃料的量屬於能源事項,在在顯示環保署不願透過減煤來減少空污,而推拖(或受壓制)減煤是能源事項,藉由多項條文卡住地方政府減煤的權限!
 
讓人憂心台中要透過管制生煤自治條例讓中火減煤四成的目標,恐因《空污法》這幾條的限制,而無法變更許可證內容,不能核減生煤使用量,難道中央真要藉《空污法》修法限制地方減煤權限,坐實龍市府減煤打假球?是要讓林佳龍選情更嚴峻嗎?
 
侵害地方自治權限 恐有合憲性爭議
 
這三條不僅戕害地方自治,更有合憲性的問題!據義守大學吳明孝教授去年在南部場《空污法》修法公聽會上的意見,第24條與第28條限縮了地方主管機關依其環境條件自定環保政策,有違《環境基本法》與《地方制度法》,並侵害地方政府環保政策之自主形成空間,未來恐發生合憲性之爭議。而第30條第4項嚴格限縮地方主管機關展延之裁量權限,不利地方主管機關因應惡劣的環境條件採取必要的管制手段,侵害地方自治之權限,並違反環境保護應採由下而上之精神。
 
不惜影響地方選情也要保護煙囪?
 
這次大規模翻修《空污法》是因應民間去年219反空污大遊行的訴求,但我們要求的是以國民健康為優先的修法,但行政院提出來的版本卻充斥著保護固定污染源的痕跡,以致於多次協商都無法獲得共識,正是因為執政黨努力在保護大煙囪,不惜打壓自己地方縣市減煤的需求,欲強力以中央母法壓制地方減煤權限,若這三條如此中央集權限縮地方減煤權,各縣市將來難以透過許可證核減生煤使用量來減少空污,這樣無法具體減煤減空污的《空污法》,修了又有何用呢?難道民進黨對中南部選情依然樂觀,靠勢綠營支持者無論如何都會含淚投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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