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立法院通過修法,將學生團體保險納入青少年自殺給付理賠金,引發爭議。圖為示意,與本文無關。 資料照片
王任昌/保險老兵
日前立法院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是新制的學生、幼兒團體保險,準備取代舊制的學生平安保險。其中第十六條規定自殺屬除外不理賠事項,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仍給付身故保險金,這樣的規定令人怵目驚心。
商業保險中的壽險可理賠投保滿二年後的自殺,理由是投保兩年未自殺,表示當初投保並非有意以命換錢,兩年之後的自殺,可能因環境因素,情有可原,為照顧其受益人而賠付。例如某男30歲結婚時,為照顧家庭經濟安定而投保壽險,不料十年後因工作壓力太大而自殺身亡,其妻兒因有保險金得以減輕家庭收入減少的困境。
學生團體保險的被保險人年紀小,不是賺錢照顧家庭的人,萬一身故,其父母所領取的保險金,不像上面舉例商業保險有照顧遺屬的意義,情境與意義完全不同。政府長年宣導防範青少年自殺,但現在反而對懵懵懂懂、不明金錢價值、飽受考試壓力、可能常有挫折與憂鬱的孩子們,設定他們自殺後家裡會得到百萬元保險金,非常可怕!
綜上,學生團體保險的本質與商業壽險截然不同,不應將商業保險模式套入適用。青少年自殺給付理賠金沒有正當理由,且會暗示鼓勵自殺,請趁本條例尚未施行前修正,以免害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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