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友辰/律師、蕭逸民/司改會前申訴中心主任
刑事司法制度的設計應以杜絕冤案為本,對於不幸發生的冤案則應平反補償。司法院院長許宗力曾於釋字第755號解釋指出:「受刑人只是穿囚服的國民,並非棄民。」然而,像是蘇建和案、徐自強案到鄭性澤案,都是透過再審或非常上訴的機制翻案成功,獲判無罪定讞,依現行《刑事補償法》(原:《冤獄賠償法》),只依在監服刑日數,給付受冤屈者一筆金錢了事,而後任其在人海中浮沉。不但受冤屈者生活難以重建,同為誤判所苦的冤案告訴人及家屬也求助無門。他們雖然沒有穿上囚服,卻形同刑事司法制度的「真棄民」!
依據《更生保護法》所建立的機制,「有罪」的人入監執行期滿或假釋出獄後,依法需輔導其自力更生,適應社會生活。相對照之下,遭受司法冤判的「無辜」者,國家當然更有義務拿出積極作為。以美國堪薩斯州在今(107)年5月15日所通過的刑事補償法案為借鏡,該法針對冤枉入獄的人,除按其被監禁的日子,給予每年6萬5000美元的補償外,還可以向法院請求提供長、短期社福協助,像是:住家安置、教育學習、諮商服務、參與健康保險、理財培訓等。同時,法院應發給聲請人無辜證明,並刪除前案紀錄,以洗刷一輩子的污名,重新與社會連結,而免因原罪自暴自棄。
遺憾的是,司法院於今年5月22日召開《刑事補償法》修正草案公聽會,該草案初稿並未納入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有關建立刑事無辜受害人非金錢補償社會復歸機制部分,顯然為德不卒。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基於人道考量,無辜者們因為自己從未犯下的罪行,而被關在獄中長達1、20年的慘痛經歷,除了合理的補償金額外,國家為了協助刑事誤判的無辜者,更應該提供完善的復歸計劃,讓他們能適時地獲得所需的資源協助,開啟嶄新的人生。
緣此,建議政府參考現行《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藥害救濟法》與《法律扶助法》的立法例,在行政院或司法院下成立「刑事平反補償基金會」負責刑事各項補償業務,透過專責單位來統合相關部會給予轉介或提供必要之協助措施。同時,應引進社工、心理、醫療等跨領域專業人士,為刑事誤判的無辜受害者設計個別化刑事補償計畫,納入就業、醫療、回歸社會等精神與物質上之支持,廢棄現行以訴訟程序請求補償的方式,以回復其名譽與維護有尊嚴的生活。另進而研究刑事冤錯案件的成因與預防,讓冤獄悲劇不再發生,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更重要的是,新制補償無辜者外,也應依照刑事補償精神,將冤案的告訴人及家屬納入刑事補償對象,設計合於被害者法感情之修復性和解機制,補償其誤信司法判決結果,所造成的訴訟費用與精神損害的慰撫金,以安頓其創傷,這或許是避免製造社會更大悲情最適當的療癒藥方,消除真棄民可悲的命運輪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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