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榮/雲林地方法院法官
趕快執行死刑!趕快把判決確定的被告槍決掉!這是近來社會上不斷湧出的聲音,之所以有這樣的訴求,因為先前在不到兩個禮拜的時間,台灣密集發生了好幾起兇殺案,或有手段駭人聽聞(健身教練分屍案),或有親屬間人倫悲劇(桃園男子砍母死伯母),也有無辜遭橫禍(台中牙醫師案),民眾瀰漫著一股不安情緒,亂世用重典是膝反射,用死刑來威嚇犯罪大概是最容易的答案,現在把先前判決確定的死刑犯趕緊處理掉,反正本來就該死,不早不晚剛剛好,彷彿槍響之後可以替所有問題找到出口。
真的是這樣嗎?治安問題和死刑執行有必然關係?法務部曾經在民國95年間到98年間停止執行死刑,之後在99年重新恢復執行,以這個時間作為區分點去觀察,從警政統計查詢網可以發現停止執行死刑期間暴力型犯罪率是下降的(暴力犯罪發生件數是從12226件降到5312件),在重新開始執行死刑後,暴力型犯罪率並未有大幅度減低,何況在99年當年正是筆者剛到雲林就職,在執行死刑後,隔年雲林地區立即發生了震驚社會的林國政性侵殺害國中女學生案件,不是才剛槍決怎麼馬上又發生殘忍刑案,那死刑的執行威嚇力在哪裡?可能只是存在於大眾的想像之中。
其實,犯罪率的高低,反而跟整體經濟狀況、警力密度高低、社會福利良窳、政治穩定與否有關,這不是兄弟吾人獨創的見解,而是犯罪學領域的common sense,警察大學那一掛熱中「愛與鐵血」的教授們大概也難以否認。是時候讓國人崇尚「死刑」的迷思劃下休止符,死刑和治安間的關係,如同行天宮和外太空,完全是兩碼子事!
前總統馬英九當初恢復執行死刑時,為何會引起軒然大波,因為死刑執行時國內都面臨一些重大爭議事件(包含ECFA爭議、江國慶冤案),當時執行死刑的時點如此巧合,輿論普遍認為想藉死刑執行來讓民眾認同並轉移社會焦點,這樣批評在當時並非少數,如果把死刑的執行當作殺雞儆猴的威嚇手段(抑或夾雜其他目的),不就是把人當工具,無疑和人性尊嚴大大牴觸。
人性尊嚴不可以侵犯,國家權力有義務尊重並加以保護,此源自於《德國基本法》的規定並成為普世價值,早已內化成我國《憲法》上人權保障的精神,多次在大法官解釋中引用,而判斷人性尊嚴侵害與否是依據「客體公式」,當具體的個人被貶為客體、化約成手段就可認為是一種對人性尊嚴的嚴重侵害,尤其執政者發動死刑執行的動機或發動的時間點上是為了提升治安滿意度,如何不加以嚴厲譴責。
死刑的存廢是需要多方價值思辯的難題,也必須進一步取得社會共識,至少在我國《刑法》還有死刑的選項下,身為適用法律的第一線基層法官不該逃避,甚至必須面對做出死刑的艱難決定,但不能忽視的這幾年冤案救援也從槍口下搶回了性命(如鄭性澤),死刑從判決確定到扣下扳機,這中間還需多方重新檢視,包含證據、事實等細節反覆推敲,越在這個全民皆曰可殺的當下,越要冷靜,法務部長邱太三遭媒體逼問是否執行死刑,他回答「槍決不能解決問題」,這並非政治誑語,而很可能是他任內少數做過的正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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