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起殺人案件讓社會再興「涉嫌人疑有精神或情緒障礙,應檢討強制住院制度」的討論。圖為板橋情殺分屍案受害的黃姓女子靈堂。資料照片
回應台權會副秘書長施逸翔:強制送醫的例外原則還有三關卡!
周煌智/台灣精神醫學會前理事長
感謝台權會施副秘書長針對本人發言所做的評論,讓我們有機會對話,有關於強制住院的立論基礎,基本上我們看法差異度不太,其它發言重點(共有五個重點)也未多做批評,限於篇幅,不再贅述。僅就對本文其它的歧異點或誤解做進一步說明:
1. 標題「親密殺人頻傳 有解嗎?」並非本人所下(我的是下一個標題:「強制住院勿僅頭痛醫頭,要有相對的配套措施」,標題太長,被建議刪掉後半部分),文中雖有帶過,但並非本文重點;
2.任何立法或方法無法完全解決任何問題,當然也包括無差異殺人,因此,本人所建議的修法是加入例外原則!
如果施副秘書長再細看本文的其中一個重點是建議若修法後確定改由法官審理時,在處理許多未符合嚴重病人定義的個案,具有暴力行為時的例外原則,這例外原則在《精神衛生法》第二十條即有病人緊急強制送醫比照嚴重病人條款!
另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條由法官裁決處遇計畫的加害人,絕大部分也不是《精神衛生法》定義的嚴重病人,但常常缺乏精神科專科醫師鑑定的建議,個案接受治療的等候時間也相當冗長,並無法及時處理病情。
因此,建議比照《精神衛生法》第二十條的例外規定,於四十一條(或相當條文)後面加入「病人若有嚴重傷害行為,且可能與精神病理相關,由衛生或社政主管機關或家屬,依事證提出申請,經二或三位精神專科醫師鑑定認定需要治療,病人拒絕接受後,經法官審理,準適用嚴重病人與/或家庭暴力防治法處遇計畫保護令規定,得予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這個建議,共有三道關卡,包含:1.主管機關或家屬提出事證申請;2.鑑定主體:多個精神專科醫師鑑定;3.由法官審酌事實與醫師專業判斷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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