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簡祥紋:污名化司法 無助公益實現

出版時間 2018/05/24
《鏡週刊》報導,高院法官到澎湖花公帑爽玩。翻攝《鏡週刊》
《鏡週刊》報導,高院法官到澎湖花公帑爽玩。翻攝《鏡週刊》

簡祥紋/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  

司法的功能在定紛止爭、維護法治及保障人權,其功能之發揮在於威信之建立,威信之基礎除了權力的正當性、中立性外,亦與司法本身形像息息相關。「新聞自由」被稱為是行政、立法、司法權以外的第四權,因藉由新聞自由,得以發掘真相、匯聚民意,對於促進國家法治安定、民主進步,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力,與司法權一樣,皆能發揮制衡獨裁者的權力濫用與避免國家腐敗。但當新聞自由受侵害時,最終仍須司法權予以保障,所以在沒有獨立健全司法制度的獨裁專制國家裡,是無新聞自由保障可言的。但水能載舟亦能覆舟,新聞自由的不當行使,可能對民主法治的傷害,亦會相對的重。

《鏡週刊》日前一篇報導,標題為「【法官花公帑爽遊】玩36小時 竟可扣抵進修55小時」,主標題部分,法官應否使用公務預算辦理戶外旅遊方式的業務交流活動,妥當性或許見仁見智可受公評,但既是在立法院通過的法定預算科目下支應辦理,至少是無違法疑慮。但副標題,則是不負責任的污名化作為。

《鏡週刊》報導的根據是一紙法院內部「通知」,其中說明第三項「參加人員給予公假1天半,登錄終身學習時數9小時及環境教育時數6小時,並計列法官在職進修40小時之時數」,《鏡週刊》既然覺得玩36小時,卻計算學習時數55小時很不合理,為何不向法院查證?

實則,一般公務員都有每年參與終身學習課程40小時的要求,但法官基於法官法的特別規定,改以「法官在職進修」取代,法官進修辦法因而規定:法官每年度應至少從事在職進修40小時。換言之,一般公務員被要求之終身學習,課程範圍廣泛,不一定與其職務相關。但法官被要求的終身學習,課程內容必須與其職務相關,因為必須是「在職進修」。因此法院人事部門在辦理終身學習課程時,會特別說明此類課程是否符合法官專業學習,而可算入法官依法應為之「每年在職進修40小時」。

除此之外,每個公務員(包含法官),都另外被要求每年至少要再參與環境教育4小時,所以當某些長時數的課程中包含環境教育課程時,人事部門也會特別說明可以計列環境教育幾小時。所以上開「通知」的意思,其實是說此次業務交流活動,有9個小時的終身學習時數,是符合法官每年被要求的40小時在職進修課程,另外課程還包括環境教育6小時,所以總計入時數應為9+6=15小時,但「在職進修」與「環境教育」其實是分開計列的,二者加總起來意義不大。上開「通知」中所提到的「40小時」其實是類似「分母」的概念,但報導卻把它當「分子」,所以把3個數字加起來,6+9+40=55,這真是天大的誤會。

新聞自由使得媒體報導不需追求百分百真實,但底線是有先盡到查證義務。很遺憾《鏡週刊》沒有先盡查證義務,就對上開「通知」自動腦補,報導內容嚴重傷害司法形象的同時,也傷害了自己報導內容之公信力。

媒體不負責任的報導,導致無辜者受到輿論的霸凌,時有所聞,近期最經典的案例就是梁姓小模的「蛇蝎女」報導,但某些媒體還是沒有學到教訓,為求閱讀率,不惜違背新聞專業倫理,以不負責任的態度,聳動的標題,嘩眾取寵,傷害無辜民眾及政府機關,實非可取。

司法原在勿枉勿縱,沒想到自己也成為新聞冤案的受害人,司法權亦屬國家權力,應受媒體監督無可厚非,但污名化司法機關,重創司法威信,無助於防弊,對於公益(包含媒體)更是重大傷害。近來司法機關頗能勇於面對冤案,像近日蘇炳坤獲得再審機會,而檢察官竟也願意做無罪論告,可見司法堅持勿枉勿縱並願意自我反省的功能還在。但媒體不善盡查證之責,自動腦補的恣意報導冤枉司法,造成對整體司法形象與威信的傷害時,誰來還司法一個公道?報導的媒體是否也該有道德勇氣面對自己的錯誤,並做澄清,甚至道歉呢?才不枉作為第四權的角色,也才是負責任的表現。

如果媒體欠缺自律與反省能力,那或許應該認真考慮以法律規範來加以他律。去年司法改革會議有鑑於過往媒體經常以不當報導傷害無辜民眾,決議對媒體做進一步的法律規範,看來確有必要加速予以落實了。人必自重而後人重,法官應如此,身為第四權的媒體又何嘗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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