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哲綸/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研究生、法學院學生代表
台大人類學系林同學於5月8日臉書發表聲明,表示他與兩位台大學生於當日凌晨至台大校園內的傅鐘懸掛黃色布條,隨後騎乘自行車離開。行至保健中心時發現遭學校駐警隊尾隨,並加速追逐,後於台大農場通往基隆路出入口遭到四名駐警隊成員以警車與警用機車包抄,並阻止三人離去。
駐警隊質問布條是否為他們所掛,三人未答,駐警隊便要求出示學生證,三人質疑校警隊憑什麼能要求他們出示證件,其中一位隊員表示「只要你們是學生就可以離開現場」、「上級要求我們調查清楚是誰在校內懸掛布條」。
聲明中表示,由於看到隊員著警員背心,加上雨勢頗大而無法離開現場,遂同其它兩人出示學生證供查驗。查驗完畢後,三人對於駐警隊攔查並登記資料的用途於法律依據,其中一位隊員怒斥「我在跟我們小隊長討論,沒有在問你!」隨後在三人追問下,駐警隊才緩緩讓出通道任三人離去。
由「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可知,駐警隊非屬一般警員,並不能自行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執行警察勤務。又該法第9條規定「駐衛警察隸屬於駐在單位;執行勤務兼受當地警察局之指揮監督」,可見駐警隊係依校方指示行動,而執行勤務兼受地方警局指揮監督。
依據目前「國立臺灣大學校園海報及其他意見表達物貼掛處理原則」規定,未經許可於館舍外之校園公共區域張掛海報、宣傳物品、發送傳單者,由總務處逕行取締,沒入物依廢棄物清理。針對未經許可貼掛的物品,縱校方委託駐警隊代為取締執行,所能做的亦僅是拆除貼掛的物品,並不包含查驗貼掛學生身分,遑論駕車追逐離去的學生並禁止學生離去。
近日由於拔管事件,新五四運動受到全校學生關注,學生也一再希望對於不同立場者,貼掛宣傳布條的處置應有一致標準。先前總務處表示僅有「支持大學自治」等字樣布條得懸掛於傅鐘,實針對學生言論內容做實質審查而有差別待遇,並不適當,日前也表示日後將等同視之,位於開放張貼物品處所張貼之物一率拆除。
對於上述聲明中,駐警隊針對林同學等人所做的行為,涉及學生隱私權、財產權、行動自由等《憲法》所保障之權利,駕車追逐並攔阻學生亦可能造成學生受傷,縱三人違反校規亦無法正當化。如前所言,駐警隊既無法依警職法對人民為盤查行為,所謂的「上級指示」究竟為何等法律授權的依據,不禁令人質疑。
若校方真如其所言的在乎行政中立、校園民主與學生權益,應監督駐警隊不得做出逾越權限而違反法治之行為。聽聞此事,本人感到十分驚訝且失望,呼籲校方應盡速調查此事,並對林同學等三人有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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