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榮/雲林地方法院法官
林岱樺立委提出的假釋修正草案已經引起多方討論,醫界(如李俊宏醫師)與法界(如李茂生教授、司改國是會議劉北元委員)紛紛提出看法,不約而同認為,相較於監所收容量的減壓,根本的解決方案是從監所受刑人的源頭去減量,應針對目前對於監獄最多類型的施用毒品、酒駕的受刑人落實矯正與更生,去強化社會連結和幫助建立支持系統,惟有如此才能解決問題,否則監獄蓋再多也不夠用,而大開假釋之門也可能帶來浮濫審查的弊病。
這些專業意見確實直指問題核心,但我們必須了解,目前矯正體系遇到的困難,是一個結構性的問題,以目前佔據矯正機關人數最多的毒品受刑人為例,從施用毒品衍生出的其他犯罪數量何其驚人,為籌措購買毒品金錢而衍生的竊盜、搶奪等財產犯罪,甚至走上販賣毒品的險路,將觀察的時間軸回溯到《刑法》廢除連續犯的規定,在那之後有多少的毒品案件是檢警為了績效下恣意切割偵辦,最終導致施用毒品受刑人的刑度遠超過其他類型的受刑人,何況對於毒品案件祭出重刑、監禁手段早已證實無法減少這類犯罪,一環扣著一環,所以要將毒品從犯罪轉換成只是成癮疾病的治療,不砍掉重練不可能做到,成癮犯罪的除罪化固然是正確選項,但矯正機構即將滅頂,這條路緩不濟急,眼前應該趕快讓即將潰提的水庫紓壓洩洪,活下來,一切才有得談。
假釋門檻降低是必須邁開的第一步,如果不從任何一個環節先開始下手,永遠只是紙上談兵,而我們能做的是細緻化具體作法,例如篩選犯罪種類,設定好假釋的決定因子,例如再犯率高、社會危害性高的案件不宜放寬,而本質上其實是疾病的、成癮性的應該放寬,並由政府集中資源對於此類離開監所的族群給予追蹤、社區處遇的措施,這才是真正的前瞻思維。至於法院端應該肯定假釋駁回可以司法介入審查,讓受刑人對於不服假釋決定勇於提供向法院尋求救濟,讓法院藉由判決來形塑假釋決定的客觀標準,解密聲請假釋通過與否的黑盒子,是司法責無旁貸的責任。
還可以做的是去掃除目前法規既有的障礙,在降低假釋門檻的配套上,《刑法》上關於累犯(指受刑人前次犯罪和這次犯罪在5年內,這次的刑度要加重)的規定也該刪除,因為「累犯」制度會不合理的墊高假釋的門檻,受刑人若是「累犯」在累進處遇的分數上會調高門檻,導致要達到假釋門檻更困難,但「累犯」制度並不合理,因為受刑人的前案可能和這次的案件是沒有關係,卻要加重刑期,兩者正當關聯性何在?而宣告刑度時本來法院就在既有法定刑度內充分評價,「累犯」只是有如盲腸般的存在。
降低假釋門檻應有配套,不能隨隨便便,畢竟我們今天談的是受刑人的假釋,而不是養寵物反悔後的放生,慎重且負責的提出整體規劃,才是真正負責的政策說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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